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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員被DQ是咎由自取/聞昱行

時間:2017-07-25 03:15:48來源:大公網

  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決,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姚松炎因違反基本法第104條以及《宣誓條例》,喪失議員資格(DQ)。區法官的判詞詳細,令人信服。

  四位議員被DQ,可以說咎由自取。劉小麗「龜速慢讀」誓詞,事後還在臉書上寫一篇《慢讀是要彰顯誓詞的虛妄》,以表心跡,她是四位議員中最「抵死」的一位。羅冠聰先在宣誓前長篇大論地說自己不會效忠政權,又表示整個宣誓儀式「已經淪為政權的工具」,自己宣誓不代表認同政權。讀出誓詞時,他又三次用提高聲調讀出「共和國」的「國」字,表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質疑與不認同,宣誓之後又立即大喊口號。

  「長毛」梁國雄是立法會宣誓「玩嘢」的始祖,這次宣誓一如既往甚至變本加厲。而姚松炎作為大學教授,專業人士,本應有足夠的素養與政治智慧莊嚴地宣誓,孰料他竟然也同樣「玩嘢」,在誓詞中「加料」,令人大跌眼鏡。

  立法會宣誓應該莊嚴與真誠,即便人大常委會沒有釋法,這也是「宣誓」這個詞所附屬的內涵,正如區法官在DQ梁游時所言,無論有無釋法,結果都是一樣。既然不莊嚴不真誠就會被DQ,這次四人用上了梁游沒有用上的理由,說自己「沒有不莊嚴、沒有不真誠」,又說莊嚴與真誠沒有「客觀標準」,依靠主觀認定有違法治精神雲雲。這顯然是把大眾與法官當作傻瓜。

  有足夠理由被DQ

  判案不是做數學題,凡是判案都嚴重依賴法官與陪審員的主觀判斷。比如某個證人是否可信,某個證據是否有力等,都沒有嚴格的客觀標準,正要靠法官與陪審員依靠常識去判定。只要心態持平,這四位「已完」的宣誓,是否真誠、莊嚴,自有公論。

  又有人認為,這些議員(特別是梁國雄)以前也「玩嘢」,都沒有被DQ,這次是根據「事後」釋法才被DQ,與法治精神不符。這種說法需要認真駁斥。

  首先,雖然判詞中引用了釋法,但釋法不是唯一根據。事實上,這個案件可以與DQ梁游案件相提並論:即便沒有釋法,也有足夠理據DQ他們。釋法不過更加強理據而已。

  其次,釋法不是立法,有追溯力。這即符合法理,也在劉港榕案中被法官所肯定。因此,在「理」的方面,即便釋法作為DQ的唯一理據,也是站得住腳的。

  第三,陳弘毅教授提出,釋法的這種追溯力,與法律應該讓市民有「合理期望」相悖。他認為以前梁國雄等沒有被起訴,因此在「情」方面,值得商榷。這種說法原則上乍看上去有理,但具體在這次DQ事件上,卻經不起推敲。

  在2004年梁國雄就立法會宣誓申請司法覆核,夏正民法官的判詞中寫明宣誓不能改變誓詞。梁國雄敗訴,需要重新宣誓,完整讀出誓詞。這個判例雖然沒有明言,但支持了「宣誓必須莊嚴」的立場。

  此後,法庭未有處理有關宣誓的案件。梁國雄等人用自己的「玩嘢」方式宣誓,以前在立法會被承認宣誓有效,這只能被視為立法會的「陳規」,而不能視為法庭的「判例」。這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普通法系統中,「判例」有重要的立法意義,但「陳規」最多只有參考價值。兩者的法律效力截然不同。簡單說來,在法庭上,法官不一定要根據「陳規」判案。

  此外一個法律常識就是,檢控官在一個事件中沒有提出起訴,不等於在另一個同類事件中不能提出起訴。比如,一群人亂過馬路,檢控官可以告其中個別人,而被告不能用為什麼「告我不告他」作為抗辯理由。所以,以前律政司沒有「揸正來做」,不等於現在不能「揸正來做」。

  最後,這些議員是否沒有「合理期望」,也值得爭議。因為從7月立法會選舉報名開始,政府已經不斷指出,這次會嚴格按照基本法與法律辦事,「揸正來做」。在報名時,要填額外的表格,說明已經知道選舉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此後,因為選舉主任無法確信一些候選人真誠擁護基本法,而取消了他們的參選資格。這已經給出非常強烈的信息,「玩嘢」會被DQ。

  應否「回水」可再考慮

  在立法會宣誓前一兩個星期,政府多次發出呼籲,希望議員不要在宣誓上「玩嘢」,表明會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政府多次呼籲,這些議員不當一回事。反而可能因為逆反心態,用比以前更「激」的方法宣誓。這才有六位議員被DQ的事發生。考察這個過程,不能不承認,其實政府已經給足合理的心理預期,但議員一定要以身試法,當然只能頭破血流。

  雖然一下子DQ了四人,對「泛民」打擊很大,但「泛民」把情緒發泄在林鄭身上,又嘗試用「拉布」「拖垮政府」,可謂無理取鬧。這些議員犯錯在先,咎由自取,控告他們有理有據,而且在林鄭上任前,早已進入司法程序,這次判案的是法官而不是林鄭,難道要特首違反法治原則,干預律政司的辦事程序或者法官的裁決嗎?

  現在可以爭論的,只有政府是否應該追討訴訟費與立法會是否應該要求他們「回水」兩件事。前者,此事是因為這些議員的錯誤做法而引起的,而且如果他們主動承認錯誤,就可以避免大筆堂費,但他們沒有這麼做;因此,納稅人的公帑理應讓這些議員負責,政府應該追討費用。而後者,則商量的餘地更大,因為他們與其辦事處的職員,畢竟也工作過大半年的時間,薪酬與議員活動已經使用的費用,還是可以考慮是否要追回。相信政府與立法會會有合適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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