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反對派議員企圖「彈劾」特首梁振英的動議,昨日被否決收場。
事實是,否決是意料中事,一來反對派根本提不出有力證據足以構成彈劾,二來在人數上也不可能「夠票」;但是,動議通不過不等於反對派就沒有幹壞事,他們在本屆特首和政府任期已屆尾聲之際,仍然不放過要再一次對梁振英進行人身攻擊及政治誣衊,仍然不放過要再一次破壞行政立法關係,實在是其心可誅、其行可惡也。
在動議辯論發言中,反對派一再提到立法會權責和尊嚴、提到行政立法關係,大有基本法「衛道士」之概。然而,事實擺在眼前,今日立法機關效率低落、形象欠佳,是誰造成?今日行政立法關係不彰,甚至形同水火,又是誰之過?答案只有一個,就是反對派。今天,他們在那裏大張旗鼓、賊喊捉賊,難道就真不知羞恥二字點寫?
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議員有十項職權,包括制訂法律、通過財政預算案、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及辯論特首施政報告、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等,這裏面,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是既有制衡、又有配合,性質和目的都是清晰的,否則基本法就毋須為議員職權作出界定,更遑論特區政制是行政主導這一大前提了。
但事實上,長期以來,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對政府依法施政是只有阻撓、掣肘、反對而從無支持和配合,「拉布」、「點人頭」、「中止待續」代替了正常的討論。眼前本年度會期結束在即,還有數十項基建項目及關乎經濟民生的政府議案未被審議和通過,但反對派卻仍死咬住梁振英不放……立法會應有的尊嚴,良好的行政立法關係,在他們的惡行之下早已被破壞殆盡,虧他們還有臉提出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