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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鬧劇草草收場\關昭

時間:2017-06-08 03:15:53來源:大公網

  立法會反對派議員昨日上演一幕「倒梁」的「彈劾」鬧劇,由於「劇本」本身「先天不足」,缺乏理據,儘管「演員」咬牙切齒、七情上面,最終也只能是匆匆落幕收場。

  毫無疑問,按照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對特首有提出彈劾動議的權力,但有權力不一定要用,更不等於一定會用得其所和有必要。

  而反對派昨日企圖對梁振英提出的彈劾動議,恰恰就是一個既無良好動機、又缺足夠事實支持、因此絕不可能得逞的所謂動議。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所謂彈劾動議的提出,反對派議員的理據是梁振英「干預」了立法會UGL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工作,不尊重立會尊嚴,屬「瀆職」行為,因此應受「彈劾」雲雲。

  而事實是,昨日多名發言的反對派議員都有提到,梁振英作為被調查者,是可以向專責委會表達意見的,如此也就是說,梁振英向調查委會提出意見是其個人權利所在而依例既可向委會提出意見,當然也就可以向委會成員提出意見。從提出意見這一基本事實而言,梁振英並未違規違法,又何來瀆職?何雲彈劾?

  至於說,梁振英就得到的會議文件提出個人意見,而委會成員周浩鼎未經任何個人思考或修改就「遞」了上去,以至梁對周提供意見變成了對整個調查委員會提出意見,被反對派指為「干預」,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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