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為提高離岸再保險交易的安全性,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中國保監會透露,已於日前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境內保險公司可以就應收分保款項和應收分保準備金等再保險信用風險暴露,要求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認可的擔保措施包括存款資金、備用信用證和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
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通知》明確,根據風險,離岸再保險人可以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擔保措施:一是再保險接受人留存在或存入再保險分出人銀行帳戶的、用以保障再保險分出人的再保險業務攤回款項的存款資金;二是再保險接受人申請為再保險分出人簽發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備用信用證;三是其他保監會認可的擔保措施。
《通知》要求,離岸再保險人提供存款資金作為擔保措施的,應滿足三個要求:應存入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應存入再保險分出人的銀行帳戶;可由再保險分出人支取,並完全受再保險分出人控制。
據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保監會此前將國際信用評級作為防範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主要手段。但監管實踐表明,國際信用評級對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評估存在滯後性,無法有效防範離岸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通知》改變中國再保險市場僅依靠國際信用評級防範離岸再保險人信用風險的不足,標誌中國正式建立離岸再保險人保證金制度。
此次《通知》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保監發〔2015〕22號)相對接,主要從適用的對象和範圍、擔保的範圍和形式、擔保措施的具體要求和擔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對離岸再保險人提供擔保措施的有關事項提出了規範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