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中國央行昨日宣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由20萬元人民幣調至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20萬元,該辦法將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按照管理辦法,央行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大額交易報告標準。
新規明確了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
此前無需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四大類機構,此次也納入管理範圍,需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錢義務。
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對自然人客戶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確定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央行稱,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報送大額交易報告的主要考慮是,隨着滬港通、深港通等業務逐步推進,境內居民個人跨境業務逐步放開,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會更加頻繁,設計專門的人民幣報告標準,便於監管部門及時掌握人民幣跨境交易數據,開展風險監測。
中國央行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央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