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被反對派攻擊為「僭建」《基本法》。其依據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間加插了「及其」兩字。
雙重效忠論實為分離主義
為了證明這一點,十一月十日程翔在《信報》網發表《僭建一個詞,壓縮了空間》,對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英文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英文版,稱:「在原來的法律裏,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是用介詞『of』,而不是連貫詞,換言之,香港官員的效忠對象只有一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但是,在釋法的文本裏,legal pledge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and its)香港特區,明顯有兩個。」該文引述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中若干香港草委與內地草委意見分歧,企圖證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有着原則性差異的。
的確,無論當初起草《基本法》時還是而今實踐《基本法》已近二十年,香港總有一部分人認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不一樣的。因為,在這些人心目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等同英國管治時代的「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專門名詞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過是一個似有若無的「前綴」。
然而,從《基本法》為全國人大批准而頒布的那一天起,誠如《基本法》第一條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及《基本法》第十二條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是明確的。那些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為「雙重效忠」者,顯然是企圖把香港與國家分離,視香港為不受中央管轄的單獨政治實體。按這些人的意願來理解《基本法》,才是「僭建」《基本法》。
重要公職人員的效忠要求
同時,必須強調,《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不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中國籍居民的要求,而是對特區重要公職人員的要求。由於歷史因素,香港一部分中國籍居民至今依然缺乏國家和民族觀念,只承認自己是「香港人」而不願意也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中國的香港人」或「香港的中國人」。如果他們不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重要公職,也沒有因為不願做「中國人」而干犯違法勾當,那麼,他們的效忠問題屬於個人信仰。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是規範就職時必須宣誓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毋須贅言,對於這些人的效忠要求,不能與普通中國籍居民同日而語。只要他們願意接受相關職務,那麼,他們的效忠對象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之所以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因為梁頌恆、游蕙禎在立法會宣誓時公然稱「香港不是中國」(Hong Kong is not China),而不少人竟然視若無睹,企圖讓他們取得立法會議員資格。
那些攻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把「單一效忠」變為「雙重效忠」者,何曾對梁頌恆、游蕙禎及其他「本土自決」分子的言行說過半句「不」字?這一簡單的對比,令這些人的立場昭然若揭!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家的關係,不僅是憲制安排,而且是活生生的現實。香港政制發展不可能脫離國家,香港經濟發展更是深深依賴國家,香港社會豈能同內地分隔⁈
在香港,有些人至今仍舊視「港獨」是「偽命題」。其中不乏屬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範的重要公職人員。他們莊重、莊嚴地履行了就職宣誓,也不認為「港獨」可以成功,而且批評梁頌恆、游蕙禎等人的言行。但是,他們內心卻同情「港獨」分子,堅稱「港獨」是「偽命題」,便是這種心理的寫照。
在建制派政治團體中,也有視「港獨」為「偽命題」者。其中,一些人內心也同情「港獨」分子,一些人則是書生意氣。要遏止「港獨」,需要他們率先明白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國家的關係。
資深評論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