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以下簡稱「釋法」),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時俱進,確立了至為重要的政治規矩和政治倫理。
劃下法律政治底線
第一,「釋法」及時和有力地遏止「港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劃下了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
《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指出:釋法的目的是「為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釋法」後,梁頌恆、游蕙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依法被取消;其他混入立法會的「本土派」議員資格受法律嚴格監控。「港獨」分子不能進入特區建制成為香港政治的一項基本規矩。
第二,「釋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重要公職人士(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列明最基本的政治倫理即: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但是,由於歷史因素,若干重要公職人士或者曾經擁有外國籍或者曾經擁有外國居留權;鑒於實際情況,《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其中,一些人即使放棄了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但是,不等於他們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持有外國籍或外國居留權而依法當選立法會議員者,存在着同樣的情況。特區成立近20年來,此類人不一而足。
「釋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既是對現有重要公職人士中口是心非者亮起政治倫理的紅燈,也為今後所有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士訂明了必須遵守的政治倫理原則。這也是「一國兩制」在香港與時俱進必須遵守的政治規矩。
注入健康道德元素
第三,「釋法」為香港政治注入健康的道德元素。
「釋法」明確規定:「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亦即是說,重要公職人士的就職宣誓是實質性的而不是形式上的。但是,在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發生宣誓風波之前,即使幾乎所有重要公職人士都合乎相關程序和規定履行了就職宣誓,其中一些人是把就職宣誓視為「形式」。傳統「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製造了一起又一起公然挑戰《基本法》的政治風波,其中不乏私下與外國勢力勾結而背叛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者,但是,在第六屆立法會之前,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都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內容要求,堂而皇之地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視宣誓為「形式」的最新事例是,11月3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時,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稱,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宣誓期間的言行屬於「政治言論」,受《基本法》第七十七條保護。《基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可見,在戴啟思眼裏,立法會議員宣誓是不必要的形式。
今後,必須嚴格遵守「釋法」,規範重要公職人士言行一致、表裏如一;從而,必將推動香港政治倫理建設。
香港長期是一個商業社會,視從政為生意者比比皆是。在重要公職人士中,不僅存在着未必真誠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未必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現象,而且存在着為私利不敢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敢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現象。「釋法」將有助於香港政治澄清「虛偽自私」的風氣。
資深評論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