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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是大困擾

時間:2016-10-04 03:16:20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鄭曉舟、倪夢璟上海報道:根據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即使教育行業盈利,亦違背了經營性資產權屬清晰的A股上市條件。

  今年年初,《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公布,其中,第十八條修改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而在該審議稿公布之後,教育界、資本界眾多專家學者便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其中,「營利性」問題顯然再度成為討論的焦點。

  儘管開學季前夕,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訂稿並未如期公布。但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民辦教育的分類管理仍是「大趨勢」,民辦學校的可營利性未來仍然會寫入法案,因此資本界民辦學校相關的運作「運動」更趨向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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