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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議員信守效忠誓言\鄭赤琰

時間:2016-10-04 03:15:43來源:大公網

  根據慣例,立法會當選議員必須依法宣誓就職,完成應有程序。可是,過往竟有當選議員不依法定誓詞宣誓,擅自改動法定誓詞,還有人在誓詞關鍵字眼上刻意「語焉不詳」,違抗宣誓的行為已很出格。不管他們如何花樣百出,只要不照法定版本宣讀誓言,便是違反宣誓程序,理應被拒出席立法會會議。然而主持宣誓的人執法不嚴,往往得過且過,馬馬虎虎,便被他們蒙混過關。因為有前科,今屆當選議員還未上任,就有人狂言會再惡搞宣誓儀式。尤其是幾位毫不諱言要「港獨」的新科議員,更放風說要在誓詞中加上「自主」「自決」,以表達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張。如果真如是,監誓官就不能再像以往那樣讓他們蒙混過關,否則立法會莊嚴的機關就守不住了。

  依法宣誓不容蒙混過關

  正是因為要樹立議會的莊嚴形象,世界各地的立法機關,都要求其議員在就職典禮上宣誓效忠,誓詞一定離不開忠心耿耿、絕無二心之類的表述。一般來說,實行君主制度的國家,其議員要宣誓效忠國家首長;一般立憲國家,其議員要宣誓效忠憲法。像美國的議員或總統,就職時便要宣誓效忠憲法。宣誓儀式目的不外乎要建立議會莊嚴肅穆的形象,此乃普世通行。

  宣誓並非可有可無,重要性不言而喻。諾貝爾科學獎獲獎人羅倫茲(K. Lorenz)研究發現,人與所有動物的共同行為的是非規範,都由他(牠)們的禮化行為(Ritual Behaviour)建構起來,而「禮化行為」是由平日生活習慣中建立起來的禮儀培養起來。表面看來,禮儀的事物是文化,不是科學,以為是文化便可有可無,可是經羅倫茲研究發現,禮儀是軟科學,與食物對人與動物的物質需求屬於硬科學同樣不可缺少,沒有禮儀文化的軟科學,任何物種無可能生存下去。羅氏的發現讓人了解到,像宣誓之廣泛被用在各種重大行為儀式中,不是什麼神秘的東西,而是人的科學行為之一。

  宣誓儀式要莊嚴肅穆,誓言要求忠於其本分,責任越是重大,就越是要求持份者絕無二心。像一對新人結婚、要發誓忠於婚約,有苦同當,有福同享,家庭的責任非常重大,非發下重誓不可;同樣,法庭的法律正義要求證人手按住聖經在法官面前發誓所有他的供證無一虛假,神明可見證。更甚的,國民要效忠國家,因此每個國家要求其國民效忠國家,移民歸化他國者,先得向監誓官宣誓效忠。上述三個事例都說明,宣誓是要求個人宣明他要忠於本分,越是責任重大,便越是要求個人發下重誓。

  要求立法會議員就職之前發下重誓效忠《基本法》,絕不是可有可無,絕不能馬虎,更不能加以藐視,必須照足誓詞的每一個字,清清楚楚表達出來,含糊不得。在監誓官面前發誓,為了免除任何不必要的麻煩,建議每位議員手上拿着一張誓詞,跟着監誓官一句句唸出來,議員所唸的由錄音機錄音,以鑑定字句無誤,才能過關。

  如果有議員冥頑不悟,堅持要修改誓詞,過去未見到他們受到嚴肅處理,但如今已見到有「港獨」主張出現在立法會議員群中,所以要先發制人。必須先在宣誓工作上做得完善,確保每一位議員發誓效忠《基本法》。以後在立法會議事過程中,一旦發現有人違反誓詞,在議會發出「港獨」的主張與政見,提出「港獨」議案,便可用「發假誓」罪名加以起訴。一旦「發假誓」的刑事罪名成立,被判一年監禁,便可剝奪其議員資格。

  追究議員違背誓言刑責

  審閱《基本法》,可以從中找到不少條文,禁止個別議員在議會提出有關「港獨」的主張與提案。《基本法》第一條寫得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單是這一條,便足以禁止任何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將香港從中國領土分割出去的「港獨」主張,違犯者便要受到懲罰。「違反誓言」的情況可有多種,但若涉及對《基本法》不效忠的情況時,例如主張「港獨」,那不是一般的違反,而是違反其宣誓要效忠《基本法》的嚴重事件。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張將香港分割自行獨立,其主張已直接冒犯《基本法》第一條。根據這一條,為了要確保排除議員提出與《基本法》的第一條及其他有關國家行為的條文規定相抵觸的主張(如「港獨」),建議在立法會議事規則中立例說明要剝奪其議員資格,如果他提出「港獨」主張的話。

  前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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