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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礁無領海更無專屬經濟區/王基文

時間:2016-06-10 03:15:26來源:大公網

  早前,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在鳥礁公海合法捕魚,遭日本扣捕,繳巨額罰款(約176萬新台幣)後才獲釋,這是日本違反海洋法的蠻橫行徑!近日,台灣漁民等各界民眾紛紛集會,抗議台灣民進黨當局棄礁媚日,犧牲台灣漁民生計!

  鳥礁,日本叫“沖之鳥島”,日文名“Okinotorishiima”,筆者稱鳥礁。鳥礁,原本只是低潮小礁,低潮(退潮)時露出水面的總面積僅約6平方米,高潮(漲潮)時全部淹沒水中成為暗礁,現狀是日本經人工建造後,高潮時露出水面的總面積也不足10平方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人工設施不能改變原為低潮小礁的法律地位。總之,鳥礁是礁不是島!鳥礁,不是沖繩(琉球)本島附屬島嶼,它離沖繩很遠,冠以“沖之”,意為它是沖繩屬島,這與事實不符。因此,日本冠以“島”和“沖之”,叫“沖之鳥島”,乃是竊土盜海圖謀,居心叵測。  故而,筆者棄“島”和“沖之”,稱為“鳥礁”。

  鳥礁周圍海域,擁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以及豐富的貴金屬礦產、魚類等資源。鳥礁扼守?東海進出太平洋主要航道,靠近關島、塞班島、菲律賓。它位於中國海上國防線亞太地區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之間,即地處中國台灣島和美國託管地關島之間,若日本的所謂“變礁為島”企圖被聯合國批准,便擁有43萬平方公里海洋專屬經濟區,比日本國土面積37.8萬平方公里還大,它可成為連接兩個島鏈的重要跳板,從而阻礙中國海軍向太平洋發展,嚴重威脅中國遠洋活動。故而,鳥礁周圍海域軍事戰略地位極為重要。

  日本“變礁為島”非法無效

  基於鳥礁周圍海域具有經濟和軍事重要價值,日本便積極策劃搶奪屬於南太平洋公海的鳥礁。然而,2012年4月,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對日本外大陸架案作出決議,未認可日本依據鳥礁提出的非法主張。因此,日本“變礁為島”的主張是非法和無效的。

  中日鳥礁主權之爭,從2004年起不斷升級,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焦點。近日由於台日鳥礁爭議,尤因台灣地區民進黨當局媚日犧牲台灣漁民生計,於5月23日表示,在“沖之”鳥礁問題上“不採取法律上的特定立場”,這個損及台灣漁民權益的倒退表態,引發台灣漁民等各界強烈反彈,鳥礁主權問題,又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條“低潮高地”規定: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時四面環水並高出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分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該高地的低潮線可作為測其領海的基線。如果低潮高地全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超過領海的寬度,則該高地沒有其自己的領海。

  鳥礁,原本總面積僅約6平方米,高潮時全礁被淹沒,成為水中暗礁,屬於低潮小礁,即低潮高地,無人居住,無法自我維持經濟生活。鳥礁,位於北緯20度、東經136度的海域,遠在東京西南1700公里處,離日本小笠原群島也超過900公里,離日本領海非常遙遠,孤懸於南太平洋公海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規定,顯然,鳥礁沒有其自己的領海,無領海,就不成領土,絕非“日本領土”,而是屬於南太平洋公海。

  日本從1987年起,投入數百億日圓,在鳥礁周邊人為養殖珊瑚改變地質地貌,企圖變低潮小礁為所謂“島嶼”。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在鳥礁上進行了高3米、半徑25米的人工加固工程,於鳥礁四周築成堤防設施。2006年,日本又耗資755萬美元進行人工養殖珊瑚改變地質地貌,繼續搞所謂“變礁為島”。然而,一切所謂“變礁為島”的設施,都是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一項規定。按規定,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不能改變鳥礁只是低潮小岩礁的法律地位。

  侵犯國際社會整體利益

  當前,媒體報道只說鳥礁沒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卻認為鳥礁有12海里領海,這是重大的誤解。關鍵是沒有注意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均強調的“自然形成”,即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是非法和無效的。事關領土和主權的原則性問題,需要予以糾正。

  鳥礁是南太平洋上遠離日本本土的孤立低潮小岩礁,它無領海更無專屬經濟區,各國依法享有捕魚自由等公海自由。日本卻非法主張鳥礁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里),未免心太貪,胃口太大,這是對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的侵犯。

  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規定外,依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鳥礁也是在日本主權範圍之外,不是“日本領土”。日本單方面聲稱,1931年已把鳥礁編入東京市管轄範圍,這本來是荒謬的,而在日本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後,也就無效(本來就無效)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已於1996年簽署批准。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有義務嚴格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口口聲聲稱遵守國際法,我們希望日本言行一致,真正知法守法。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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