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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金融/制度創新助科技金融行穩致遠\李付雷

時間:2025-08-02 05:02:17來源:大公报

  圖:為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支持科技企業,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定向激勵金融機構精準滴灌科技企業。

  科技創新與金融服務長期存在結構性矛盾,科技企業難以滿足金融機構的風控要求,需要持續進行制度創新來提升整體效能。也因此,科技金融應當先行確立法治圭臬,做到各項制度創新於法有據,有效化解科技金融產生的爭議糾紛,營造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法治環境,做到激勵科創投資、保障金融安全。

  科技創新離不開金融活水的灌溉,需要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金融體制,加強支持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今年5月,中國科技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監管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加快構建科技金融體制 有力支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若干政策舉措》,旨在通過制度創新為科技創新做好金融服務。

  矯正信息分配失衡

  金融交易當事人之間信息分配通常是失衡的,合理披露交易信息是投融資合同成立的前提。法律規定諸多制度要求當事人披露交易信息,包括欺詐錯誤合同可撤銷、格式條款解釋說明義務、合同標的瑕疵擔保責任、證券法信息披露制度等,當事人可以合理決定融資額度及其相關權利義務,有力促進了金融交易的順利達成。

  不過,科技創新經常涉及眾多前沿領域,複雜度高、專業性強、信息壁壘高,科技企業缺乏有效的信息整合和共享機制。而金融市場缺少客觀可信的無形資產價值評估標準,評估機構容易受到委託方的不當影響,金融機構普遍缺乏兼通金融和技術的複合型人才,難以準確判斷科技創新的研發難度與商業前景。因此,科技企業和金融機構客觀存在信息鴻溝,不能通過信息披露制度進行矯正,致使科技金融難以廣泛開展業務。

  科技金融法律規範應當積極轉變應對策略,運用關係契約理論調整改造傳統標準化投融資協議,進而彌補矯正交易信息失衡。

  在交易初期,對於科技攻關、成果轉化、產業落地等未來不確定情況,投融資協議不要求在事前就未來結果達成一致意見,而是在融資額度、還款周期、利率收益等方面保持開放性,留待未來根據情況發展適時做出一系列市場交易。

  在交易中期,投融資關係需要充分考量人格性和合作性的社會關係,通過密切合作交流和反覆博弈機制獲得交易信息,利用不同知識結構的市場主體理解評估交易前景,借助聲譽機制提高投融資協議的執行效率。

  在交易後期,法律應當放寬投融資協議的終止事由,根據科技金融規律認可特殊交易的基礎條件,比如技術研發骨幹持續任職、維持良好聲譽、各方建立信任關係等。這些條件一旦不再成立,便會觸發交易終止條件,允許金融機構暢通退出。

  精準規制灰色金融

  科技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投入、輕資產的「兩高一輕」特徵,資產債務、市場營收、成本利潤、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均不理想,會因不能滿足金融機構風控要求無法獲得投資。目前,政府綜合運用貼息擔保、綠色通道等政策工具,通過大規模主導性投入要求金融機構傾斜支持科技企業,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異化為體制性灰色金融。具體來說,金融機構及其業務人員仍以風險控制為指揮棒,在政府部門或上級機構提出的業務指標壓力下,假借科技金融之名投資給沒有實質科創屬性的低風險企業,造成科技金融資金政策的錯配浪費。法律應當發揮良法善治的積極作用,完善與科技金融相適應的投資規則,精準規制灰色金融。

  一方面,為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支持科技企業,政府制定科技金融優惠政策應當優化明確申請要件,定向激勵金融機構精準滴灌科技企業,避免科技金融資金政策誤用於非科技企業。從法律主體來看,貫通一致政府和銀行的科技企業認定標準。雖然政府已經制定多套科技型企業評價體系,但是金融機構實際審批信貸並未採納政府標準,主要選擇把資金投向較低風險的成熟企業,存在政府制定優惠政策與科技企業審批信貸脫鈎現象。政府應當動態優化科技企業評價標準,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等,明確融資主體為符合要求的科技企業才能申請享受優惠政策,避免因誤用於其他非科技企業造成錯配浪費。從法律客體來看,嚴格以科技金融貸款額度作為政策優惠法律依據。監管部門應當發布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合同範本,要求金融機構明確知識產權和不動產各自擔保的債權額度,根據知識產權實際質押價值申請享受政策優惠,防範金融機構以組合之名將資金政策投向非科技企業,鼓勵引導其向科技企業投資貸款。

  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包容審慎的科技金融容錯機制,合理提高科技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為符合程序標準的投資試錯提供保障。科技創新能否成功具有高度不確定性,金融機構向科技企業投資可能面臨壞賬風險,相關責任人決策出現失誤偏差需要承擔責任,有可能因此產生寒蟬效應,禁錮投資活力。對此,借鑒公司法中董事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後的免責規定,建立容錯機制給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試錯機會,允許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主體,免除其在投資科技企業決策中出現失誤偏差的法律責任。容錯機制應當充分尊重科技創新工作發展規律,以兼具金融經驗和技術知識的複合型人才為原型,根據擔任職務等級、信息掌握程度、項目績效得利等因素,分層級地分配勤勉盡職義務的免責標準。但容錯機制不能泛化為肆意免責,還應當制定免責負面清單明確劃出行為底線,為相關人員劃清不得容錯免責的行為範圍,嚴格防範容錯機制被不當濫用。

  優化法治平衡風險

  傳統金融模式是以銀行信貸為代表的債權融資為主,通常需要配合實物財產擔保增信措施使用,不適合輕資產的科技企業擔保融資。在股權融資中,企業創始人則需承擔因股權稀釋喪失控制權的風險,金融機構也可能會因科技創新失敗導致投資貶值套牢,傳統股權投資模式亦不適於科技企業投資需求。為滿足科技金融各方當事人的特殊需求,科技企業融資實踐中出現多種創新形式,包括對賭協議、境外上市VIE結構、員工股權激勵、非典型擔保等。這對金融體系的風險控制提出更高要求,尤其是在外部經濟環境趨於下行的環境下,應當進一步優化科技金融的法治體系,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的關係。

  面對層出不窮的科技金融創新模式,法治體系應當做好「壓艙石」,保護金融機構投資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新成果的孕育和轉化。具體來說,司法機關應當靈活運用穿透式審判理念,根據金融創新與法治體系的兼容程度分類處理,在新興法律問題上形成更具前瞻性的裁判規則,妥善處理科技金融創新領域的市場糾紛。對於沒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者補充現行法律漏洞不足的金融創新,司法機關應當秉承包容審慎的審判理念,克制動輒以各種違法事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尊重認可科技金融投資協議的合法性,促進健全科技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反之,如果金融創新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可能破壞金融秩序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應當嚴格適用法律否定金融創新的合法性,避免風險累積危及金融安全。

  同時,有必要堅持底線思維劃定科技金融風險治理邊界,完善法律制度營造規範有序的科技金融秩序,護航金融平穩健康發展。一是健全科技金融法律法規體系,明確市場主體權責、行業准入規則等內容,把多層次的市場風險指標納入動態監測體系,比如商業銀行股權投資的風險權重、資本佔用等,避免監管盲區、「鑽法律漏洞」等現象。二是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金融安全,深入挖掘交易背後的組織結構、交易模式、產品架構等,高度重視科技金融創新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協同破解具有普遍性的公司治理、數據安全、政策監管問題。三是推動司法裁判和監管執法標準銜接統一,就審判實踐中發現的苗頭性或類型化問題,及時向監管機構移送非法金融活動線索,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形成有力震懾,對金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切實維護科技金融管理秩序。

  (作者為福建師大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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