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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要求黃媒刪除煽「獨」信息合法合理\陳凱文

時間:2022-05-25 04:24:01來源:大公报

  黃媒《熱血時報》創辦人黃洋達日前在社交平台發文,表示警方國安處要求他們在限期內刪除網站及社交平台上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據媒體引述消息指出,有關內容與該媒體在2016年舉辦的所謂「國旗比賽」有關。

  眾所周知,只有主權國家才有自己國旗,香港特區是根據憲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通過特區區旗的設計。該網媒舉辦所謂的「比賽」,明顯有鼓吹「港獨」意圖,有關行為除違反基本法第1條,更有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之嫌。

  毫不意外的是,部分境外媒體炒作事件抹黑香港國安法,聲稱國安處的做法與國安法第39條有衝突云云。

  這個問題,便涉及大陸法中的「狀態犯」和「繼續犯」概念。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後,其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即犯罪行為已經完成,達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仍然繼續存在。至於「繼續犯」,則是指行為從着手實行到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狀態犯」與「繼續犯」的不同之處,在於「狀態犯」是犯罪行為完成後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繼續犯」則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回看事件,雖然有關活動是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舉行,但相關宣揚、煽動「港獨」的文宣,在國安法實施後依然沒有刪除,即是具煽動性行為的繼續進行,而可被視為煽動分裂國家的「狀態犯」,或至少是煽動行為已告完成,但其文宣的煽動作用繼續存在。

  至於是否「繼續犯」,須視乎對方是否具有繼續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意圖,例如在國安法實施後,除了保留有關文宣外,有否繼續在網上轉發。即使有關文宣不被視作具有繼續煽動的意圖,但是國安法和普通法均有「協助犯」的概念。換言之,任何人若明知某文宣涉嫌違反國安法或其他本地法例,但仍繼續管有甚至為其分發的話,便有機會被視為「協助犯」而觸犯國安法第21條。

  有人認為,「狀態犯」和「繼續犯」是大陸法概念,是否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適用?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授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的實施過程中,必須顧及和應用一些大陸法概念。況且,普通法也有「持續性犯罪」的概念。

  另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2)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條文中的「煽動刊物」除了實體的印刷品,亦應被理解包括網上流傳的電子檔案,或社交平台發布的信息。換言之,即使不引用香港國安法,管有任何煽動刊物本身已是觸犯現行本地法例,警方要求有關網媒在限期內刪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外,亦應考慮對其追究管有煽動刊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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