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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不是殖民地

時間:2016-09-13 03:16:07來源:大公網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秦漢以來香港先後屬番禺縣、寶安縣、東莞縣、新安縣管轄。1840年鴉片戰爭後英國佔領香港後,經1842年《南京條約》、1860年《北京條約》和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清政府將港島、九龍和新界先後割讓或租借予英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年恢復聯合國席位時,表明不承認不平等條約,指港澳不是殖民地,是被英葡佔領的領土,解決港澳問題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香港前途問題列入中英兩國外交議程作討論。在中國提出的「一國兩制」基礎上,中英兩國於1982年9月起就解決香港問題進行談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

  按鄧小平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論述,「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台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障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國家在省級行政架構內設有五個民族自治區;這些自治區由當地人作主,並建立了相應的省級自治機關,管理區內事務,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法律規定的自治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規定。」這安排是為國家推行「一國兩制」作準備,為境內設立實行不同於社會主義制度的特區提供憲法依據,並賦予特別行政區比民族自治區享有更大的自治權。

  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基本法草委、諮委和各界港人的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序言」說明了國家恢復行使香港主權時,「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一國兩制」的「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特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基本法第11條訂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中國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於當天成立;自始「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港人原有的生活方式不變,並按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力。

  教聯會副主席 胡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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