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在該項制度出台之前,珠江公證處已提前探索容缺受理工作,先後受理了2宗類型相似的遺產繼承公證案件,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進行了容缺受理,解決了公證當事人實際困難。
此次新出台的《規定》明確了容缺受理的適用情形、適用原則和工作流程。當事人向珠江公證處申請辦理相關公證,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條件或申請材料部分欠缺的公證服務事項,在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公證受理窗口先予受理,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交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補交處理辦法,並進行審查,在申請人補交全部材料後,在承諾辦結時限內及時出具公證書。
《規定》制定了全省首份容缺受理公證事項清單,包含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權利憑證遺囑原件等10類證明材料。同時,《規定》還建立了容缺受理監督責任。公證機構若發現與承諾事項相違背的現象,需將企業和個人提供虛假材料、不實承諾的行為作全面記錄,定期通報市公證協會;相關主體不得再次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容缺受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