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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與「在任」不能混淆

時間:2016-12-13 03:15:07來源:大公網

  在法院審理梁頌恆和游蕙禎假誓播「獨」一案時,有法律「權威人士」批評法院越權干預立法,還煞有其事地搬出基本法第79條說罷免一位議員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這是典型的詭辯。

  詭辯古今中外皆有,英文叫做sophistry,按《劍橋英文詞典》解釋:The clever use of arguments that seem true but are really false, in order to deceive people disguised replacement of concept(巧妙利用似是而非的論證以達到騙人的目的)。

  「權威人士」的詭辯就在於把未經宣誓就任的梁游二人「默認」為在任議員,偷換概念誤導公眾。

  在選舉勝出的官員或議員都是候任,英文說法是在其職位後加上一條「尾巴」-elect。如特朗普現在是US President-elect,候任立法會議員就是legislator-elect。同樣,被任命而未正式上任的官員也要加上一條「尾巴」-appointed,如minister-appointed等。去掉「尾巴」的稱呼一般就指在位者,如果一定要明確標示某人為現任的或在位,可在職位前加上incumbent一詞,如奧巴馬是the incumbent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香港與西方許多國家一樣,當選議員要經宣誓才能就任(take office)。宣誓就任是to swear in,但常用其被動式to be sworn in,因為是在他人監誓下宣誓就任。美國候任總統要跟着監誓人逐句讀完誓詞(the oath)才完成宣誓就任程序。

  梁游二人並未完成宣誓就任程序,在法院判決其喪失資格之前,梁游充其量只是legislators-elect而已。既然他們不是在任議員,何來罷免一說?

  特區政府日前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梁國雄等四人宣誓無效,並取消其議員資格。這四人宣誓時的「表演」,人盡皆知,只是立法會主席雖裁定宣誓無效卻又讓他們重誓,才使他們得以混入議事廳。按人大釋法和本港法律,他們在宣誓無效時,就已喪失議員資格,與梁游情況是相同。

  亦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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