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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依法宣誓者自動喪失資格

時間:2016-12-06 03:15:11來源:大公網

  11月30日,上訴庭(an appeal court)駁回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司法覆核案的上訴,維持原判,二人宣誓無效並喪失議員資格。

  值得指出的是,上訴庭肯定了原訟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即高等法院早前判詞(judgment)中釐清的涉及香港憲制的重要法律觀點,即本港所實行的並不是英國式的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因為香港有一部成文憲法(a written constitution)即基本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沒有任何人或組織包括立法會可以凌駕於基本法之上(is above the Basic Law)。因此,三權分立下法院(the court)不干預立法(the legislature)的原則(principle of non-intervention)在香港有其先天的限制(has its own inherent limit)。

  其次,基本法104條關於公職人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是一項憲制要求(a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即依法宣誓是公職人員就任(assumption of office)的先決條件和前提(prerequisite and precondition)。上訴庭並指出,人大常委會最近的釋法進一步明確了這一點,使之無可置疑(is now put beyond doubt)。

  上訴庭並首次引用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說,宣誓人拒絕做出宣誓的後果就是自動喪失資格(automatic disqualification)。這就是說,不依法宣誓者不能有重新宣誓的機會。

  上訴庭拒絕辯方引用基本法第79條所做的辯解,指出:讀一下這一條的中文版本就可以看出第79條顯然並不適用此案(one only needs to read the Chinese text of article 79 (1) to see that it plainly does not apply to the present type of situation)。

  本欄兩周前提到港大法律學院的陳文敏曾用基本法第79條來批評高等法院的判決,不知這位法律界「權威人士」看了上訴庭的判詞有什麼評論?

  上訴庭的判決出來後,港大法律學院的另一位「權威人士」張達明立即出來說,判決可以說是無條件地擁抱人大釋法的有效性及約束力。這一評論很奇怪,人大的釋法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連終審法院(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也要執行,而上訴庭就可以認為它是無效的(invalid)和沒有約束力(non-binding)?真不知道這些人是不懂裝懂,還是別有用心?

  亦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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