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選民在6月23日公投(referendum)中以52%比48%選擇脫離歐盟,引發金融市場震撼,也將社會撕裂成「脫歐」(Brexit)和「留歐」(Remain)兩派。但事態的發展卻讓英國「脫歐」增添變數,以致有人懷疑最終會淪為一場鬧劇(farce)。
英國「脫歐」首先要啟動(trigger)歐盟各國在2009年簽署的《里斯本條約》第50條(Article 50 of the Treaty of Lisbon),然後開始「脫歐」談判。第50條一啟動,所有歐盟條約就不再適用於英國。
英首相文翠珊(Theresa May)表示會在明年三月底前啟動第50條。她本以為,政府憑藉「皇家特權」(royal prerogative)就外交事務做出決定,不必國會事先批准。在英國,「皇家特權」曾是國王或女王統治國家權力,而今天實際上由政府大臣來行使,包括處理外交(foreign affairs)、國防(defence)以及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等事務。
不過有人卻到高等法院打官司,理由是「脫歐」會影響到英國公民的一些權利,包括在歐盟境內自由遷徙(free movement)的權利,因此啟動「脫歐」得到國會(parliament)授權。高等法院三名法官日前一致(unanimously)裁定,政府並無「皇家特權」賦有的權力(the power under the Crown's prerogative)去啟動「脫歐」,因為,英國憲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政府行使皇室特權時「不得改變(change)或剝奪(do away with)人民的合法權利,除非事先獲得國會授權」。
有意思的是,雖然國會以六比一批准舉行「脫歐」公投,但判詞認為公投草案的背景說明(background briefings)都表明此次公投只是諮詢性(advisory)的而非強制性(mandatory),因此國會批准公投並不等於它交出啟動第50條的權力(hand over the authority to trigger Article 50)。
政府已上訴到最高法院,不論結果如何,「脫歐」進程已被拖慢。若最終需要國會批准,則「脫歐」長路漫漫。因此,有人說英國將處於「半脫歐」(semi-Brexit)狀態。 亦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