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香港國安法 | 警方國安處依法維護特區國家安全

時間:2020-07-23 11:35:01來源:大公網

       香港警務處下設的維護國家安全處是香港國安法的最主要的執法部門,肩負着維護特區國家安全的重大使命。香港國安法對警務處國安部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有著詳細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以下七點。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法定職責與過往香港本地法律規定的警方執法職責不同的地方在於:

  其一,國安執法人員搜查範圍進一步擴大至犯罪證據所涉及的所有領域。

  其二,有權直接要求犯罪嫌疑人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其離境,而毋須申請法庭批准。

  其三,經行政長官批准,有權截聽犯罪嫌疑人之通訊。

  其四,國安執法人員執法,直接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監督。即國安執法直接對國安委負責。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十一)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