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以及美加等國政客日前針對香港警方依法通緝參與所謂「香港議會」的反中亂港分子,再度上演一場「雙標」鬧劇,聲稱特區政府「跨國鎮壓」其公民,「扼殺言論自由」云云。這種千篇一律的抹黑攻擊,除了暴露歐盟政客無視法治、甘為逃犯「保護傘」的面目外,不可能動搖得了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
國安處懸紅通緝海外犯罪分子,本就是合情合法合理。香港警方依據香港國安法第36至38條發出通緝令,完全符合國際法中的屬人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原則。域外效力難道全世界僅香港獨有?當然不是。其實香港社會也早非首日見識美西方反華政客的「雙標」,其往往指責香港國安法律的域外效力「侵犯人權」,卻絕口不提自家法律也有相同設計。歐盟本身就有歐洲逮捕令(European Arrest Warrant),容許打擊跨境犯罪;英國的新國安法列明海外行為若威脅國家安全,同樣可被追責;加拿大的《信息安全法》同樣具備域外效力;遑論美國一大堆國家安全法律,管轄範圍幾乎橫跨全球,哪個不是用來對付海外逃犯的工具?香港警方不過是依法追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怎麼到了西方政客口中,就突然被加上了「跨國鎮壓」的標籤?
以美國為首等西方國家對自家逃犯從來沒有手軟過,疑犯一旦落網就是「彰顯法治」,但輪到香港依法行事,卻成了「人權危機」。很明顯,箇中分別不是法律上的原因,而是政治因素。歐盟之所以費盡心思將袁弓夷等人包裝成「民主鬥士」,歸根到底只是因為其言論便利於遏制中國、打壓香港發展,什麼「法律、人權、自由」不過是後設加上的政治裝飾品。
如果所謂「跨國鎮壓」成立,那按歐盟的邏輯,自家公民在海外犯法後再跑回來,就應該免受追責,任何追捕都等於是「恐嚇」。這與其說是保障人權,不如說是給犯罪分子量身打造「保護傘」,這才是對法治最大的侮辱。特區政府日前的回應說得好,潛逃者需為其危害國安行為受法律制裁,任何國家或組織都不應包庇犯罪分子,或以不同藉口嘗試為這些人開脫。
而且必須要強調,香港警方依法通緝的袁弓夷等人,根本不是「民主鬥士」,而是徹頭徹尾的犯罪分子。比如說懸紅名單上亂港頻道「升旗易得道」兩名主持霍嘉誌和蔡明達,過去就被踢爆以「支援手足」為名,實則忙於斂財。相信不少人都還記得,當年曾志健等人慘遭「賣豬仔」事件,就是蔡明達在背後操縱,其先向曾志健訛稱有船可送他離港,再要求對方拍片賣慘,為蔡明達自身在英國申請「政治庇護」製造假證據。待申請庇護成功,便隨即切斷曾志健等人的金錢援助讓其自生自滅,自己則名利雙收;又如被通緝,人稱「姜牧師」的姜嘉偉,其在修例風波期間經常以所謂「急救員」及「網媒記者」身份參與其中,到後來被發現其牧師身份及急救員資格原來全為「自說自話」,藉此荼毒不知就裏的年輕人。難道在歐盟的法律字典裏,詐騙和斂財也算「人權」和「民主」的一部分?
再說回袁弓夷、梁頌恆等人推動的「香港議會」,表面上打着「選舉」旗號,本質是分裂國家的違法行動,也完全沒有任何香港民意支持,但歐盟卻對其非法本質視而不見。更不要說袁弓夷在其YouTube頻道上大放厥詞,呼籲美國制裁中國並派兵「保護」香港。這哪裏是什麼「民主人士」?試想如果有人在歐盟國家宣言要搞個「歐洲議會」,還揚言歐洲以外的其他國家可以派兵駐守,歐盟還會否欣然接受,並支持這班「民主人士」的所為?答案不言自明。但現在背景換成是香港,這班人卻被西方捧為「民主英雄」,雙重標準,莫過於此。
就如外交部駐港公署所言,個別西方政客無視基本法理和事實,無視自身法律域外適用的實踐,無視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對香港國安法肆意攻擊抹黑,充分暴露其虛偽雙標;中方絕不接受所謂「跨國鎮壓」的謬論,絕不容忍對香港法治的肆意抹黑和政治操弄,絕不姑息任何人公然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張目。
歐盟政客的這場鬧劇,無非是又一場地緣政治博弈的表演。這班反華政客在乎的不是人權或法治,而是如何借香港問題指手畫腳,最後達到遏制中國發展的目的。但現實中,香港國安法律的實施情況得到國際社會有識之士的高度肯定,日前特區政府公布的《香港營商環境》報告提出的多項數據,已經清楚證明了世界看好香港、看好中國的事實。至於歐盟,想繼續當「教師爺」前,還是先處理一下自己國內的政經困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