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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內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完善香港維護國安機制\容海恩

時間:2023-03-16 04:25:00來源:大公报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指出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應當通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來明確和解決。「人大釋法」有助防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所衍生的潛在國安風險。

  律政司根據「人大釋法」的精神,日前向立法會提交多項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新建議。新建議進一步完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並沒有削弱辯方原有的選擇法律代表、接受公平審訊權利,在維護國安及保障公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務實可行。

  新建議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在向法院申請以「專案認許」方式參與國安案件前,須先向律政司司長提供理據及佐證,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況」的原因,即為何海外律師參與有關案件不會涉及國家安全,亦不會不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在取得行政長官同意後,申請程序才正式啟動。有關安排有助將沒有理據的申請盡早排除,確保「專案認許」制度不受濫用,同時未有「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甄別程序務實可行

  海外律師雖然可在法院信納符合公眾利益、且本地沒有合適大律師的情況下,申請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審訊,但全球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都沒有類似制度,而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更是世界通行的慣例。事實上,香港本地也有足夠的大律師去處理國安案件。特區政府對於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未有「一刀切」禁止,保留「專案認許」制度,同時增設申請前須取得行政長官同意的安排,既有效消除國安風險,亦對「專案認許」制度為香港法律發展的貢獻表達尊重態度。

  新建議亦加入覆核機制,海外律師即使獲准來港參與審訊,倘若法院或律政司司長其後認為有必要作出覆核,或有必要檢視案件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法院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新證明書,方可准許海外律師繼續參與審訊。

  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除了法院及律政司司長外,案件控辯雙方亦有把關責任,倘發現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的元素,應及時向法院提出,再由法院按機制處理。與此同時,審訊過程變幻莫測,普通案件有可能揭發出涉及國家安全的新案情、新證據,國安案件亦有機會發現新的國安風險,如遇到有關情況,法院及控辯雙方亦應立即匯報。

  無擴大特首的權力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列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條文作出解釋,以及特區政府根據釋法精神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不僅沒有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也沒有所謂的「剝奪香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相反更是維護香港法治的重要舉措。而行政長官對中央及香港特區「雙負責」,負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首要責任,對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作出審視及批核是其份內工作,本身的行政權力亦沒有因此而擴大。

  部分西方政客不斷抹黑「人大釋法」,其中美國駐港總領事梅儒瑞聲稱「人大釋法」國安法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也有人聲稱香港將進一步排拒海外律師云云。對於這些失實言論,特區政府除了要嚴辭駁斥外,更應做好對外解說工作,向其他國家和地區清楚說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僅處理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對海外律師來港代理民商等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特區政府依舊採取開放及歡迎的態度。

  新民黨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執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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