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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論衡/具有世界性意義的香港新選舉制度\常 樂

時間:2021-04-08 04:24:51來源:大公報

  3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進行了完善,一方面徹底堵塞了原有選舉制度漏洞,另一方面堅決貫徹了「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為香港的長治久安提供了堅實制度保障。

  中央這次對於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完善內容重要、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因此很有必要認清和把握修改完善後兩個產生辦法的特徵,以利於特區政府配套修改完善相關選舉法例和廣大選民行使好自己的民主選舉權利。本文則從新選舉辦法的純文本角度,來嘗試梳理和總結這一新選舉制度的內在特徵,希望有助大家的理解和運用。

  具有鮮明的創新性

  一是鮮明的創新性。修改後的兩個產生辦法的最大特點,以及給人的最大觀感,就是新選舉制度真正做到了不同於西方、不同於內地,而完全符合於「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實際情況。這一制度特色的形成,主要來源於相關法律條文本身鮮明的創新性。比如,關於選舉委員會第五界別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跨界別擔任其他四個界別委員的安排,這種「界別委員的跨界別任職」,充分體現了制度的剛性與靈活性,具有很大的創新性。再如,新修訂的選委會首次設置了召集人制度,這明顯是因應選委會界別的增加、委員的擴大、權能的擴充及隨之而來選委會工作的複雜性、重要性和日常性大幅增強,必須加強選委會自身的組織化、制度化建設,召集人制度即由此而來。

  二是設計的系統性。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政治架構(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央依據憲法設置並實施管治的地方政治安排。因此香港選舉制度的設立與修訂,首先就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兼顧國家與特區的雙重關切,這是香港選舉制度設計與修訂必須考慮的第一重系統,這一系統性設計在本次修法過程中予以了切實貫徹。

  本次選舉制度完善的核心,是有關選舉委員會的擴容與賦權。選舉委員會不僅提名和選舉產生行政長官,更賦予了提名所有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權力,這充分體現了行政長官、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聯動設計的系統性,也彰顯了選舉委員會在兩個選舉辦法當中功能的一體性和系統性,這是本次修法的第二重系統性。新修改的兩個辦法中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設計、功能與程序,也充分體現了這種系統性(同時對選委會委員、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三類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另外,關於選舉委員會構成的大小界別的增刪及其與立法會功能界別席位的關聯,也是本次選舉制度設計所要考量的第三重系統性。如選舉委員會新增加的第五界別,即在立法會功能界別以香港特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而佔有一席,選委會第二界別新調整的創新科技界,在立法會功能界別席位中也佔有一席,等等。

  三是全面的均衡性。均衡參與也是香港選舉制度設計與發展的重要原則。這次修法可謂全方位貫徹了這一原則,從而大大提升了新選舉制度的代表性與民主性。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香港從回歸之日起,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因此,回歸以來,就有不少港人來到內地生活、工作、學習以及參與國家治理。

  從這次修法的重心選舉委員會的構成來看,就充分看到香港日益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這一基本趨勢,從而將「內地港人」作為重要一員納入到特區管治架構當中,以充分體現代表來源的廣泛性和均衡性。比如選委會第四界別新增了「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新增的第五界別兩個分組「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等。

  再如,最能體現均衡參與原則的選舉委員會,其五大界別本身就體現了社會廣泛的均衡參與,而本次修法讓本隸屬於第五界別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此舉對於打破界別「小圈子利益」、平衡界別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大有助益。

  大幅提高選舉民主質量

  四是適度的協商性。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協商民主在世界範圍內方興未艾,而中國的協商民主則自成體系、蔚為大觀,並成為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香港選舉制度的修改完善,適度增加了協商民主的成分,將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有機結合在一起,大大提升了選舉民主的實質與效能。回歸以來,選舉民主成為香港政治的基調,不僅造成社會泛政治化,還讓少數反中亂港分子循「合法」渠道奪得重要管治崗位,選舉民主的弊端已嚴重危及政府施政和特區政權安全。因此,本此修法,在遵循基本法所規定的選舉民主基調的基礎上,適度加入了協商民主成分,比如,有關選委會及立法會(功能)界別的增刪調整、選委會召集人制度的設置、召集人的選拔及工作程序、各類選舉候選人的提名、資格審查程序、選委會第五界別委員的跨界別任職等等,都可謂協商民主的內容。

  由此可見,新選舉制度協商民主成分的增加,將更好地鞏固香港選舉民主基礎、提高選舉民主質量。並且,此舉也有助於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確保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總之,本次兩個選舉辦法修改完善所體現出的上述特徵,都是基於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中國下一個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選舉制度的應有特色,完全形成了一套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與「一國兩制」一樣並受其規定具有獨創性,也具有世界性意義。我們期待在這一制度下的香港繁榮穩定、長治久安。

  暨南大學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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