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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言「和平主張『港獨』」 朱凱廸豈會擁護基本法?\文兆基

時間:2018-11-30 03:17:01來源:大公報

  近日,「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報名參加元崗新村居民代表選舉。由於朱凱迪在網上曾公開表示:「我自己當時至今的立場都是,我並不支持『港獨』,但我認為,香港人應該決定自己的命運」,於是選舉主任致函朱凱迪,詢問他是否支持「港獨」,以及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

  雖然朱凱迪在答覆上聲稱,自己並不支持「港獨」,但是他回答自己是否支持蘊含「港獨」選項的「自決」之時,則表明自己支持「包括但不限於修改《基本法》第158及159條,作為中共封殺『真普選』後,港人『自決』前途的目標」,又聲稱「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雲雲。

  朱凱迪的言論,是極有問題的。先說朱凱迪主張「修改《基本法》158及159條」,這說法本身便是含糊不清。雖說《基本法》可以按照第159條規定而修改,但是第159條第四款則表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換言之,《基本法》第158及159條未必不能修改,但是不能牴觸第159條第四款的規定。

  問題的關鍵是,究竟朱凱迪主張修改《基本法》,具體上是怎樣改呢?他根本沒有說明。如果朱凱迪是要求藉着修改這兩條條文,從而取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全國人大的修法權,又或者把第159條第四款的規定刪掉,便有可能違憲。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及全國人大的修法權,乃是國家憲法第62(13)條和第67(4)條的法律延伸,既是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的體現,亦是我國在港行使主權的象徵。

  可以說,《基本法》釋法權和修法權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至於第159條第四款本身,則更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更不可能主張廢除。任何人提出損害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主張,已超出了《基本法》所規定下的香港高度自治範圍,亦等同主張破壞《基本法》規定下的「一國兩制」,根本不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擁護香港特區。

  當然,所謂修改《基本法》的實質主張是什麼,朱凱迪似乎刻意沒把話說透,我們自然難以檢視他的主張有否違憲。可是,朱凱迪聲稱「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則在法理上完全說不通。因為任何「港獨」主張,均是違反《基本法》第1條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規定。與此同時,《基本法》第1條的規定,分明是第159條第四款所講的,不存在任何修改的法理基礎。

  有人或許會說,「港獨」雖是違憲,但是港人根據《基本法》第27條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法》第39條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則列明,港人擁有發表自由之權利。然而,《基本法》第42條規定,港人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公約》第19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的第(三)款則列明,言論自由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政府可因為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訂立本地法律加以限制。

  此外,主張「港獨」的言論不但違憲,而且涉嫌觸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罪。

  由此可見,朱凱迪認為「和平主張『港獨』是港人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分明是混淆視聽。事實上,不論《基本法》、《公約》或《香港人權法案》,均不保障人們發表損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如此說來,朱凱迪又怎可能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規定,又怎可能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和擁護香港特區呢?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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