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凡一份公契就某建築物而有效,土地註冊處處長不得就該建築物向多於一個法團發出註冊證書。如屋邨由單一份公契規管,則不論屋邨由多少座大廈組成,也只可以成立一個法團。由單一份公契規管的大廈的業主,只需要成立一個法團,管理他們有共同擁有權的大廈。
如果屋邨由多座大廈組成,每座大廈各由一份公契規管,而沒有主公契規管整個屋邨,眾業主就不能成立單一個法團,因為業主無法根據不同的公契計算他們各自擁有的份數。受同一份公契規管的業主,可決定成立法團。屋邨最終要成立等同公契份數的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