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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良懋等16人列為潛逃者 危害國安 撤銷特區護照禁金援

時間:2025-08-05 05:01:28來源:大公报

  圖:潛逃者名單

  特區政府昨日向16名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逃犯處以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等措施。大部分潛逃者被撤銷特區護照。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海外,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透過抹黑詆毀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憎恨,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保安局局長於昨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16名因涉嫌在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這16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16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為男子何良懋、女子陳麗珍、男子馮崇義、女子龔小夏、男子吳文昕、男子曾偉藩、女子錢寶芬、男子夏海俊、男子侯中宇、男子何永友、男子姜嘉偉、男子林千淦、女子吳文君、男子黃振華、男子黃修和及女子張信燕,各人在香港境外一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市民協助即屬犯罪

  全部16名潛逃者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等三項措施,而「撤銷特區護照等」亦適用於大部分有關潛逃者。此外,「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包括向有關潛逃者在網上建立的平台或專頁提供資金),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國安處上月懸紅通緝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已於7月25日公布懸紅通緝上述16名潛逃者以及男子袁弓夷、男子霍嘉誌、男子蔡明達。這19名潛逃者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法院已應警方的申請,就上述19名在逃人士發出拘捕令。

  保安局局長已要求警方整理相關證據,以供其考慮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下的權力,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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