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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守則》

時間:2025-07-04 05:01:38來源:大公报

  •訂明對議員操守及工作表現的要求,包括議員必須時刻注意個人言行、保持個人誠信;行事要以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為依歸

  •議員須在每年度完結後兩個月內,完成工作報告給市民查閱

  •引入按議員不當行為嚴重程度而釐定的處分機制,對議員的處分包括書面警告、書面警告及當面訓誡,或由立法會通過議案訓誡、譴責或暫停議員職務。暫停職務期間無權收取議員酬金及津貼

  •擴大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職能,改稱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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