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的概念始於1955年,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所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業主均有約束力。公契記載樓宇所處土地的地段編號、物業用途、各業主的業權份數和管理費分攤方法、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公用地方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但早年的大廈公契由發展商自行訂立,當中有一些條款令個別小業主的權益未能充分保障:例如經理人酬金釐定、由發展商或其指定的經理人永久管理、管理支出分攤方式、外牆及公眾地方的使用特權等,每每成為大廈管理的矛盾,造成糾紛。
1987年年底,地政總署發出大廈公契指引,列出標準條款,發展商須依照公契指引草擬條文。其後政府於1999年及2006年修訂公契指引,進一步完善機制,避免在草擬公契時出現不公平的條款。
管理支出是依照公契中的管理比例分攤;如無列明,則須以業權分攤。如公契中「維修」的定義若已包括裝修、翻新、保養、設施更換等,日後維修集資按管理比例處理便成,反之便要用業權來計算,金額總數可能有很大差距,亦可能成為很多訴訟的爭拗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