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公務員12項基本信念及操守準則
1 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
公務員應真誠擁護國家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並致力維護憲制秩序及國家安全。
2 以民為本
政策為市民而制定,政府須為市民辦實事,一切應由市民本位出發,只有真正了解他們的需要,做到便民利民,才能贏得市民對政府管治的信任和支持。
3 熱心公共服務
除了按既定規則和程序處理日常工作外,各級公務員應經常檢視工作情況及資源的運用,思考崗位的存在價值及如何為服務增值。
4 盡忠職守
所有公務員均須忠於在任行政長官及其所效忠的中央人民政府,本着真誠,全心全意、竭盡所能,從速履行職責,並協助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官員制訂、推動、解說和迅速實施政策及行政決定,不可因自己政治觀點不同或個人喜惡而拒絕執行命令。
5 堅守法治
公務員須維護法治和司法公正。他們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須遵守在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等。
6 廉潔守正
公務員須時刻秉持誠實可信和廉潔守正的態度行事。公務員須確保公職與私人利益之間不會出現實際、觀感上或潛在利益衝突。
7 政治中立
公務員政治中立必須以效忠國家和香港特區為前提。公務員不論本身的政治信念為何,履行公職時不得受本身的政治聯繫或政治信念所影響。在任何情況下,公務員都不可直接或間接組織或參與阻礙香港特區政府施政的活動。
8專業精神
公務員應以坦誠開放、不偏不倚的態度,依憑實據,為各級決策者提供詳盡的資料、嚴謹的分析及客觀的意見,衡量所有風險利弊,準確表述方案及實際情況,並提供經過反覆辯證的解決方案。
9 團隊精神
公務員團隊應該本着「一個政府」的精神處事,從整體大局出發,不可互相推搪卸責。遇有緊急應變需要時,須遵從部門首長的調動及動員安排,參與應急行動或擔當支援角色,使政府可以即時介入,處理突發情況,解決危機,維持社會穩定。
10 效益為本
香港特區政府的最終目標是促進香港發展,提供服務滿足市民所需,同時加強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角色。
11 績效問責
公務員表現如未達標準,不但會在工作表現評核報告中反映,其晉升、職位調派和增薪安排也會受影響。
12 保密原則
公務員以公職身份取得的資料只可按其取資料的目的及其權限用作其職責上的用途。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公務員不得披露在執行職務時或以公職身份取得的保密文件、資料或信息。
資料來源:《公務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