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秦英偉報道: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網上發帖,公開2019年11月黑暴期間向示威者開槍的警員及其家人姓名、資料及行蹤等,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
法官昨日(25日)頒布判詞解釋原因,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應該知道自己備受關注及具影響力,本案屬同類案中最嚴重之列,帖文只會令局勢升溫。
判入獄三個月 付5萬訟費
本案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是黃之鋒。據申請方指,2020年8月16日執法人員進行網上巡查時,發現黃之鋒曾在網上向另一人發帖,披露2019年西灣河開槍案之開槍警員的中文姓名及涉及其家人的資料,並轉載連登討論區的帖文,帖文附有該警員與家人的相片及個人資料等。
判詞強調,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傷害亦更大。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
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黃之鋒另須付5萬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