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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香港審理案件注重人權

時間:2022-05-29 04:23:31來源:大公报

  圖:前刑事檢控專員、港大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及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在論壇上就國安法陪審員制度與外國案例進行對比。

  【大公報訊】在「《香港國安法》案例研讀及國際案例比較」座談環節,前刑事檢控專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講述香港國安法陪審團制度時指出,香港案件審理注重人權,絕非限制陪審團審判國安案件。

  江樂士說,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案件早前由律政司司長指示此案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強調雖然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香港國安法第46條亦寫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批評西方說法「虛偽」

  江樂士又以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文萊等國家為例,這些國家法律體系都是基於英國普通法,審判均由一名法官在無陪審團前提下進行。反觀香港在案件審理方面注重人權,若考慮到陪審團成員或受到威脅及干擾,或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更加公正。他又說,英國等國家針對香港法院對於陪審團參與審理國安法案件有所限制,但卻無視其他前英國殖民地處理相類案件時,完全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批評這種說法「虛偽」,這些行為只是製造藉口,讓中國難堪。

  清洪資深大律師事務所資深大律師李紹強表示,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以保障香港及國家安全,意義重大。他又介紹了各個國家都需要保護國家安全的原因。他說,國家安全是社會秩序的基礎,在這基礎之上才能實現人民自由、法治,促進國家繁榮穩定。各個國家都會面臨不同生存威脅,例如來自氣候變化、極端主義、歷史事件等,因此各個國家都會實施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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