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妍之有理/罪犯的私隱\屈穎妍

時間:2022-01-16 04:24:28來源:大公报

  恕我孤陋寡聞,從來,只見法庭上有罪案受害人是以A小姐、B先生之類的代號來隱藏身份,避免因媒體報道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卻很少看到,原來犯罪的被告,身份都可以被保密。

  這天,看到香港保護兒童會屬下幼童留宿院所「童樂居」虐兒事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4名院所女職員各被控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因案件押後再審,4人暫獲保釋。報載,這4人分別是:C.H.Y.、C.K.Y.、L.H.Y.及C.W.H.。

  有冇搞錯?

  通常我們在法庭審判時看到被隱去名字的ABCDE,多是涉及非禮案、強姦案,為保事主清譽,受害人都會以代號來代替實名。又或者,如果案件的被告名字被公開,會讓人聯想到受害人身份,舉例,父親性侵女兒,那被告父親的身份一暴露,受害女兒的身份就會呼之欲出,如此情況下,法庭才會讓被告姑隱其名。

  然而,這4個「童樂居」的施虐者憑什麼可以受到聲譽上的保護?按此案情節,至今涉事孩子已增至26人,有91次不同時段的施虐,老實說,根本不會猜到受害人是誰?那麼,隱藏被告姓名的理據何在?

  我在想,會否因為入住「童樂居」的孩子身份特殊,譬如都是孤兒、棄嬰、或者來自家庭問題,才會隱藏身份?那給受虐孩子冠以ABCD名字便可,保護兒童我認同,但保護罪犯,到底是基於什麼原則?就算是辯方申請,為什麼律政司及法庭不拒絕這要求?

  如果被告是未成年罪犯,法庭為他/她隱藏身份,尚且情有可原。但此案被告由23至28歲,並非無知少年,都是成年人了,為什麼犯案後仍可受到身份保護?到底被告私隱重要,還是孩子的身心安全重要?

  家長總要把孩子送到學校,有時更避不了把他們送到補習社、社區組織、課外活動班……甚至交付給鄰居、親友代照料,所以家長絕對有權知道那些做兒童工作的人到底是身心健康,還是心理變態。

  兩年前教育局為了保護私隱,不肯公布黑暴時涉暴教師的姓名及任教學校。今天,法庭又把虐待嬰幼兒的照顧者身份保護得妥妥貼貼,我只想問,難道孩子身體及思想的安危,都比不上被告人一個名字的私隱重要?如果這叫人權,如果這是法治,在保護下一代面前,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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