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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法例/街頭行乞可囚12個月

時間:2021-05-02 04:23:39來源:大公報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任何人士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行乞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觸犯法例。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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