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任何人士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行乞或收取施捨,均有可能觸犯法例。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