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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劏車15天內須撤車輛登記

時間:2021-01-25 04:23:31來源:大公報

  圖:在灣仔的橫街小巷擺放了不少棄置電單車,當中有些「肢體不全」,警方已用膠帶封鎖。

  棄置車輛一般泛指任何停留不動的車輛,而其位置、狀態或情況使人有合理原因相信該車輛已被廢棄,當中包括車輛沒有展示行車證和車輛登記號碼、行車證已過期,或車輛不適宜在道路上行駛,例如車輛輪胎已漏氣、車輛布滿灰塵、嚴重銹蝕,甚或車頭燈已損毀等。

  根據運輸署資料顯示,車主在妥善處理好棄置的車後,應在15天內,將所需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辦理取消車輛登記手續;車主如未能辦理好相關手續,則必須承擔因該車輛而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

  另擬放棄的車輛經由商營廢車回收公司提供相關服務,車主須向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並將該車輛的登記正本、拆毀證明書正本及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等,並填妥「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於15天內交與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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