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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阿玲與母親的報料訊息

時間:2020-07-14 04:23:42來源:大公報

  阿玲:「佢(騙徒)話,如果我唔寫信畀政府,就會繼續打畀我,又話會過來逮捕我,叫我小心啲。」

  阿玲母親:「阿女嚇到喊咗好耐,電話的人教佢投訴反對國安法,民主派係咪真係要做到咁樣恐嚇大眾呢?」

  話你知\犯欺詐可囚14年

  《盜竊罪》第16A條.欺詐罪(部分)

  (1)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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