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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澳加法律均可監聽截取通訊

時間:2020-07-07 04:24:04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西方國家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裏,都有實施細則,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其中,監聽和截取通訊是較為通常的做法,例如美國就通過國安法律大規模監控全球。

  在「9.11」恐襲後,2001年10月,美國通過《愛國者法》擴大執法部門的反恐權力,包括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大規模監聽公眾的私人通訊等。2008年,小布什政府更增訂《外國情報監視法案》(FISA)第七章的702條款,允許當局經司法部長和國家情報總監授權後,對海外非美國公民進行長達一年的通訊監控,可基於國家安全而截取在美國境內外國勢力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內容。702條款還允許美國情報機構向谷歌、蘋果、微軟等美國企業索取海外非美國公民的通訊紀錄,包括電子郵件、電話、其他個人信息等。

  英國於2001年制定的《2001年犯罪及安全法案》,內政大臣可簽令要求有關通訊服務供應商保存通訊資料,而基於國家安全手令,每次有效期可達六個月。

  在澳洲,截取通訊主要由一項名為《1979年電訊(截取)法令》的法例規管,有效期最長可達執法手令有效期的兩倍。

  在加拿大,因應2014年發生兩宗恐襲事件,當局翌年推出《反恐法2015》(C-51)加強反恐力度。根據該法,當警方懷疑有人「可能」會實施恐怖主義行動,警察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預防性」逮人。該法也賦予法庭「沒收和移除恐怖主義宣傳品」和「清除網絡上恐怖主義宣傳內容」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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