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全國人大28日高票通過涉港國安立法決定,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當日接受鏡報訪問時指出,通過草案將是第一步,把大原則及立法範圍列明,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草擬法律,通過的法律將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按《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在納入附件三之前須諮詢特區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最後在適當時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梁愛詩在訪問中表示,基本法是在1990年通過,這是30年前的事,當時大家對國家安全概念比較簡單,規管的是傳統維護國家安全概念。30年後,全球政治形勢有很大的變化,即使是2003年嘗試就23條進行立法時,與今天香港的形勢亦已不同。她說,國家安全屬於中央管轄範圍,是自治範圍以外的,中央政府就不同情勢會採取不同措施保護國家安全,香港也應按時代需要採取行政、立法,以及以其他手段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她指出,香港回歸已有23年,仍未就23條進行立法,去年反中亂港分子的行為很明顯已不只涉及治安問題,也涉及國家安全,而且有外國和境外勢力滲入。由於基本法23條立法一直無法完成,因此有迫切需要由中央政府去填補國家安全保障漏洞。
不會損害香港市民權益
有香港市民擔心若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後,會限制香港人的言論自由。梁愛詩說,到時立法會清楚解釋,大家不用擔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已說明立法不會損害香港居民權益,中央政府訂立國家安全法時,條文也強調保障人民權益及權利,說明執法機關不可濫權、越權執法,不可侵犯人民利益,若因法例限制人民利益時,必需是合理的限制,這與香港法例很脗合。
梁愛詩指出,基本法第14條列明本港警察負責社會安全,但在維護國家安全屬於中央管轄範圍,國家派機構在香港執行國家安全是相當合理的。就英美等國而言,美國亦有國安法,執法者不是警察,而是FBI、CIA。英國也不是由警察執法,而是MI5、MI6。國家安全與治安各有不同的專業範疇,國安與治安分開機構來處理是有道理的。
港區國安立法無疑會引起反中亂港及外國勢力極力反對,因這直接阻止和懲治他們的非法行為。但若一個地區維護不了國家安全,外國投資者不會選擇在營商環境不穩定的地方作投資或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