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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必須為違誓濫權瀆職付出代價/龔之平

時間:2020-04-27 04:23:14來源:大公報

  上周五,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進行了第十六次主席選舉,但在公民黨郭榮鏗的把持下,照樣以失敗告終。連續長達半年的「拉布」,郭榮鏗用自己的「傑出表現」,打破了史上「拉布」最長的紀錄,也以種種癱瘓立法會的醜陋行徑,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詮釋得淋漓盡致。郭榮鏗或許以為可以憑僭建的權力,一直將內會癱瘓到本屆立法會結束為止,並為美國當局推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報告」、制裁香港爭取時間。但是,郭榮鏗違反誓言、踐踏法律,破壞了重大公眾利益,並影響到國家主權安全,突破了底線,香港市民不會答應,特區的法律不會是擺設,中央政府不會袖手旁觀,他必須為自己的惡行付出代價。

  「拉布」並不罕見,但像郭榮鏗如此猖狂的違法「拉布」,全世界絕無僅有。1957年8月,美國參議員斯特羅姆反對《1957年民權法案》而「拉布」演說,創下該國最高紀錄,也只有區區的24小時;2011年6月加拿大國會,新民主黨議員曾發起該國史上最長的冗長辯論,但也不過58小時。但從2019年10月底至今,郭榮鏗利用暫時主持會議選舉主席的機會,肆無忌憚地「拉布」,僅會議時間就用了近一百小時,時間跨度長達六個月。

  「真實惡意」不履行職責

  顯而易見,郭榮鏗惡意「拉布」行徑已構成了濫權瀆職。

  第一,他本身只是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只因現任主席參加連任選舉,才暫時將主持選舉會議的權力交給他。換言之,郭榮鏗的權職只有一個,就是嚴格按議事規則確保內會主席順利產生,除非發生天災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否則他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應盡職責。但拖了半年仍無法選出主席,白白浪費了大量的公帑、影響了重大的公眾利益,這清楚說明,郭榮鏗失職是無可抵賴的事實。

  第二,郭榮鏗完全摒棄自己本該扮演的憲制性中立角色,肆意濫用甚至僭建自己的權力。在十六次「拉布」會議中,他與反對派沆瀣一氣,所作所為遠遠超出了選舉主席所要處理的範圍。例如,一時詢問到底何時是午飯時間,一時糾纏於會議是否有逐字記錄,一時又討論保安安排。又縱容反對派互相提名,結果有多達二十二名反對派參加所謂的「競逐」。更荒唐的是,十六次會議當中,竟然還有一次是因他自己「未能出席會議」,而要將自己所獲的授權再轉授給民主黨的塗謹申。無能或還可以用失職來推責,但如此破壞會議,豈能用「無心之失」來狡辯?

  第三,法律上,違法有分主觀意圖和客觀被動之分,但對郭榮鏗而言,完全是主觀惡意的阻撓會議。儘管他聲稱「不會阻撓議員發言的權力」,但事實上,他不只一次公開承認,「就是要阻撓《國歌法》通過」。這足以說明郭榮鏗「拉布」的根本意圖,也等同否定了他主持會議的正當性及合法性。更何況,當中涉及嚴重的利益衝突問題。美國法律有一個經典的名詞:「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本來是用在言論自由的相關案件上,但其核心對所有案件都是相通的。郭榮鏗「拉布」是「真實的惡意」,其言其行,證據確鑿,已構成法律上「故意忽略不履行職責」。

  濫權、瀆職,本質上就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終審法院過往的案例中,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如下幾項要素:(1)一名公職人員;(2)他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3)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4)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5)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終審法院的判例的定義已非常清晰,而郭榮鏗的言行說明,他是故意且是惡意阻撓立法會運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已經表證成立,足可採取司法行動。更重要的是,郭榮鏗更涉嫌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

  違「擁護」「效忠」誓言要求

  第一,郭榮鏗履職立法會議員時,曾作出宣誓,誓言的第一句就是:「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誓言的核心就在於「擁護」及「效忠」二字,國歌是國家主權的象徵,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早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盡快完成該法的本地立法工作是香港特區立法機關應盡的憲制責任。如今郭榮鏗公然聲稱拉布目的就是要阻撓《國歌法》通過,又豈能符合「擁護」及「效忠」的法律定義?這不是違反誓言又是什麼?

  第二,郭榮鏗同時還曾宣誓要「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但郭榮鏗向誰盡了「忠」?遵守了什麼「法」?奉的又是哪個「公」?事實上,由於他的嚴重瀆職行為,現時多達14條法案未能決定成立委員會審議,其中不少與民生息息相關,例如:增加法定產假至14周的《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打擊「假難民」的《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等。此外,內會癱瘓亦導致逾80條附屬法例,未能在修訂期限前經內會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政府推出多項與檢疫及防止聚集有關的附屬法例,亦很可能未能經內會進一步處理。這些均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損失,又豈能稱得上「盡忠」、「守法」、「奉公」?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所作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指出:「《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十六次會議無果,內會主席「難產」至今,於國家憲制層面,於香港本地法律層面,於香港公眾利益層面,郭榮鏗違誓違法濫權瀆職,早已是鐵證如山。可笑的是,郭榮鏗面對記者時,仍然意圖以政治理由狡辯,例如聲稱「如何解決爭議需要所有議員集體智慧」、「希望用文明、有規有矩的方法處理,而不是見到有不鍾意就告這個、DQ那個」雲雲。明明是郭榮鏗一手製造今天的立法會內會癱瘓問題,竟然還要賴給「集體智慧」;明明是他濫權瀆職親手破壞立法會規矩,反而要將自己標榜為「文明守規矩」,如此顛倒是非的「大律師」,真是厚顏之極,是香港法律界之恥。

  在郭榮鏗眼中,或許以為可濫權到本屆立法會任期結束,再通過參選連任,就可以「抹去」其違法違憲的事實;也可能會認為,自己再「拉布」下去,能為正陷入抗疫醜聞當中的美國政府公布「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的首份報告、制裁全香港社會,爭取「政治時間」。但是違法就是違法,這是抵賴不了的,六個月寶貴的時間、數以千萬元計的公帑,都不應白白流失。郭榮鏗、公民黨乃至整個香港反對派,切勿低估香港特區政府維護法治的決心,切勿低估中央維護全面管治權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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