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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倡更名「插入式性侵」/大公報記者陳達堅

時間:2019-12-06 04:23:26來源:大公報

  「強姦」、「猥褻侵犯」、「衰十一」等沿用多年的性罪行,勢將重新定義。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建議摒棄「強姦」一詞,新訂「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包括不分性別的性交、肛交。在此項新罪行下,未經同意下口交的最高刑罰將與「強姦」看齊,劃一為終身監禁。報告亦建議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劃一為16歲。政府表示,會仔細研究報告書的建議,考慮長遠修例。

  法改會報告書就71項諮詢文件的初步建議作出最終建議,指導原則包括尊重性自主、無分性別、避免基於性傾向作出區別、符合《人權法》及基本法等。

  報告指出,鑒於所收到的回應大多數反對繼續沿用「強姦」一詞,參照澳洲條文,建議新訂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因為該詞最能反映罪行的實質內容,即包括插入肛門、陰道及口腔。報告同時建議以新法例取代現行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罪行,以及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等罪行。新法例應規定自我引發的神志不清,不能構成免責辯護。

  「強姦」一詞傷害受害人

  性罪行檢討小組主席、資深大律師鄧樂勤表示,在諮詢過程中曾收到不少團體意見,指「強姦」一詞對受害人的一種傷害、是一種標籤,希望藉此機會移除標籤。他說,新建議下不論男女,涵蓋更廣泛的性侵犯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補充說,現行強姦罪不包括未經同意下口交,由於強姦罪的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建議修訂的罪行,會變相提高未經同意口交的最高刑罰。他指出,研究和諮詢意見反映,強迫口交對受害人的影響程度和傳統理解的性行為不遑多讓,因此委員會認同提高刑罰。

  現時涉及不同性別的性罪行的同意年齡分別有13、16、18及21歲,法改會建議劃一為16歲,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適用。報告指出,《刑事罪行條例》涉及性罪行的現有條文被批評帶有歧視成分、互相矛盾和有不足之處,例如可同意進行異性肛交的年齡為21歲,同性性行為包括肛交的年齡卻為16歲。小組建議,新法例生效後,應廢除與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即俗稱「衰十一」)的罪行。

  涉少年個案有檢控酌情權

  至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進行性行為,報告建議一律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小組認為,絕對法律責任應適用於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以及不應區分插入式和非插入式的性行為。

  小組又認為,在新法例中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該無分性別,13歲以下兒童和16歲以下兒童,兩者應分別訂有不同系列的罪行,而不是只訂立單一項侵犯兒童罪。張達明解釋說,如青少年戀愛雙方是自願,會傾向以現行方式處理,強調有關檢控酌情權只適用於不涉及性剝削的個案。

  法改會自2012年起發表三份有關性罪行的諮詢文件,並因應法庭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定義的裁決,今年四月發表報告書,建議新訂立《窺淫罪》。保安局發言人對報告書表示歡迎,會仔細研究報告書的建議,及考慮長遠的相關法例修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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