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新闻 > 正文

修逃犯例|刑期門檻增至七年 移交申請須「中央機構」提出

時間:2019-05-31 03:07:13來源:大公報

  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宣布修訂《逃犯條例》作出三方面共六項修改,以回應社會訴求,釋除疑慮\大公報記者林良堅攝

  特區政府仔細考慮各界意見後,決定再就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三方面共六項額外措施,以釋除疑慮,包括將判監三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進一步提高至七年或以上,變相剔除三罪類共七項罪行;可在移交協定中另加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不能強迫認罪等人權保障;移交申請須由其他地方「中央機構」提出,例如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昨日宣布修改內容的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的做法得到中央政府理解、尊重和支持,希望社會回歸理性討論。\大公報記者 莊恭誠

  修訂《逃犯條例》的草案將於6月12日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辯論。反對派一直阻撓審議工作,令社會不同界別對修例提出的意見和關注,無法在立法會平台得到政府回應,不過政府仍積極循不同渠道聆聽訴求。李家超昨日傍晚會見記者,宣布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項額外措施,以釋除疑慮,是政府第二度就修例作出改良、具體回應民意。

  首先,將判監三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進一步提高至七年或以上。李家超解釋,由於這次修例涉及的個案形式特別移交安排,是在香港與某司法管轄區尚未簽署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情況下,作為一種補充安排存在,因此應更謹慎、僅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參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所審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變相進一步剔除了三種原本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包括:刑事恐嚇、把槍支交給無牌人士、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色情活動,共涉及七項罪行。

  跟進「申請回港服刑」事宜

  其次,除了現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兩地均屬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則,在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時可加入更多人權保障。李家超指出,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時,可在雙方為該個案簽署的協定中進一步加入人權保障條款,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請求方亦須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內。

  李家超提到,上述協定會提交給法庭把關,屆時公眾可循公開聆訊得悉額外加入了哪些人權保障,而即使法庭決定移交,行政長官最後亦可基於人道理由叫停。

  另一方面是加強保障疑犯利益。李家超表示,為保移交逃犯程序的嚴謹性,香港只會處理由其他地方「中央機構」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請,例如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政府會因應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的情況,與內地跟進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請回港服刑的事宜;政府亦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以更照顧被移交人士的利益。

  李家超強調,按基本法,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對於特區政府為釋除疑慮需採取進一步措施,而部分措施又可能涉及內地,中央政府表示理解、尊重和支持。他又指出,香港的自由和權利受基本法充分保障,修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絕不影響香港現有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李家超重申,社會必須回歸修例的兩點初衷,即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堵塞制度漏洞;政府提出修例經過審慎研究,以確保犯了嚴重罪行的人,不可以利用漏洞逃避法律責任,進而保障市民安全、維護社會公義。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預計最快會於十月出獄 資料圖片

  三方面六額外措施

  將判監3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提高至7年或以上

  •由於這次修例涉及的個案形式特別移交安排,是在香港與某司法管轄區尚未簽署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情況下,作為一種補充安排存在,因此應更謹慎、僅針對特別嚴重的罪行,而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參考了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所審理案件的刑期下限,亦變相進一步剔除了三罪類共七項罪行。

  在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時加入更多人權保障

  •除了現有的政治犯不移交、在兩地均屬犯罪方可移交等保障原則,香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移交逃犯時,可在協定中進一步加入人權保障條款,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

  •請求方須保證有關罪行在有效的追溯期內。

  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為保移交逃犯程序的嚴謹性,香港只處理由其他地方「中央機構」提出的移交逃犯申請,例如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

  •修訂《逃犯條例》後,會因應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的情況,與內地跟進被移交的港人可申請回港服刑的事宜;

  •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包括領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

  減憂慮增信心 法律界讚修改合適

  記者馮瀚林報道:政府再次為修訂《逃犯條例》提出新的保障措施,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能減少外界憂慮,而七年刑期的案件由香港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更為資深,能獲信賴。至於涉及有關內地的移交時,特區政府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移交要求,法律界認為能提升港人的信心,因為相關機構做事負責,亦有多層審批。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政府已盡力回應坊間對修例的懷疑和擔憂,總體來說,新建議可以接受。他表示,政府提高移交門檻至可判監至少七年的罪行,符合「特別移交安排」的精神,因為根據外國情況,有關安排與長期協議不同,只適用一些特別嚴重犯罪。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刑期七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由高等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理,法官較為資深。她說,反對派亂指內地司法不公,根本是失焦:「反對派根本不理性,不信任內地法制,台灣也是實行大陸法,為何反對派不質疑台灣司法制度?」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曉峰指出,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而特區政府只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移交要求,可提高市民的信心。他亦稱,在移交協定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等保障,更可彰顯審訊在陽光下進行。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今次提高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證明較嚴重罪行才會移交,符合修例原意。此外,特區政府只會處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移交要求,最高檢處事透明和負責,又有多層審批,港人能夠有更大信心。

  政府從善如流 反對派盲反出醜

  特區政府自今年二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來,一直致力向社會各界解說,並聆聽各方意見,從善如流。早前特區政府已因應社會訴求改良修例草案,包括:把判監一年或以上方可移交的門檻提高至三年或以上、從46項適用於移交逃犯的罪類中剔除九項。

  由於反對派在法案委員會拉布及暴力衝擊,政府迫不得已決定在6月12日,直接在立法會大會恢復修例草案的二讀辯論。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近日仍馬不停蹄聆聽各界的意見,包括與自由黨、香港總商會等會面。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周二行政會議前表示,會整合有建設性的意見,數日內一併回應。按立法會程序,修例草案的修訂必須在6月1日前提出。

  昨日早上,39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再向李家超致函,要求政府在《逃犯(修訂)條例》加入兩項額外保障,包括將可移交的罪行刑罰年期由三年提高至七年或以上;移交請求必須由相關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機關或部門提出,以內地為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

  在聽取各方意見之後,李家超於昨日傍晚宣布就修例再推出三方面六項新措施。然而,一直保持敵對態度的反對派繼續盲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提出荒謬假設:「將刑期提高至七年,香港是否會變成輕微罪行的逃犯天堂,是否歡迎性侵犯兒童的罪犯來港?」據了解,楊岳橋曾試圖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一項建議修正案,內容是刪除原條文,改為「在香港可就其判處超過10年的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楊岳橋自打嘴巴,正是反對派「為反而反」的最佳寫照。(龔學鳴)

相關新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