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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港政策解讀|回應法律界訴求,大灣區惠港政策擴開放

時間:2019-11-15 09:48:30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李銘銳(中法服香港綜合研究部)

  2019年11月6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布了十六項普及惠民及便利香港專業界別到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有關措施將進一步便利港人在大灣區內地城市發展、就業和居住,以及加強大灣區內人流、物流、資金流等方面便捷流通。其中,便利香港法律專業人士融入大灣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在「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措施、法律顧問措施、特設考核措施」等方面做了重要規定,很好地回應了香港法律界人士的訴求,為香港律師到大灣區開展法律業務帶來了更有吸引力的政策環境。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點就是促進各類資源要素在灣區內的高效便捷流動,實現「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這「五通」 需要從法律上處理好不同法域的銜接問題,都需要法律服務的保障,進行「軟聯通」。粵港澳大灣區涉及三個不同的法域和法律制度,對于法律服務者來說,法治和文化環境複雜,既是挑戰、也是機遇。同時,這樣的機遇是獨特的,而且並不排他,越來越多的跨境項目需要不同法域、不同業務領域的律師共同參與,互惠互利、合作共贏。日前公布的關于便利香港法律專業人士的政策措施,進一步促進粵港法律服務業合作,為做好法治服務保障,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2019年2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印發,明確提出要「深化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為貫徹落實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落實CEPA對港澳服務業開放措施,廣東省司法廳在調研收集粵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后,對開展合夥聯營的區域範圍、申請合夥聯營所的門檻條件和自主招聘內地律師等問題進行研究,對原《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進行再次修訂。根據上述規定,2019年8月1日起廣東司法廳取消了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允許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聘請港、澳及內地律師,以及放寬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可以受理行政訴訟法律事務(即聯營所可以受理、承辦民商事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行政訴訟法律事務)等。

  根據最新的規定,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參與合夥聯營的條件進一步明確,符合下列條件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聯營:1.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且總部位於香港或者澳門;2.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3.有3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4.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內地以外獲準律師執業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5.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降低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准入門檻后,取消了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澳方出資最低比例30%的限制。申請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基本條件為:1.合夥聯營各方的出資額合計不得少于人民幣500萬元,出資方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出資比例不得高於49%;為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比例均應當低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出資比例;2.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數量合計不得少于10人;3.聯營各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經歷不得少于3年,且派駐前2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4.具有自己的名稱、住所;5.具有合夥聯營協議和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截至2019年10月底,香港律師會共有會員11664人,持有執業證的律師會員有10241人, 其中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執業律師的有7509人。在香港927間本地律師事務所中,獨資經營的有427間(佔46%),2至5名合夥人的律師事務所有396間(佔43%),6至10名合夥人的律師事務所有49間(佔5%),11至20名合夥人的律師事務所有40間(佔4%),超過20名合夥人的大型律師事務所只有15間(佔2%)。總的來說,香港89%的律師事務所都是5名合夥人以內的小型律師事務所。取消了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澳方出資最低比例30%的限制,對推動聯營律師事務所復制推廣、為鼓勵更多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特別是香港的中小型律師事務所透過合夥聯營方式進入內地市場,共同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帶來了更有吸引力的政策環境。

  此外,在公布的措施中,司法部同意允許香港法律執業者(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同時受聘于一至三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將法律顧問的聘用由核准改為備案管理,亦毋需年度註冊,更加便利香港法律執業者在內地提供香港法律顧問服務。司法部亦同意允許符合資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通過特定考試取得大灣區珠三角九市的執業資質,容許合資格香港執業者在大灣區執業,從事一定範圍的內地法律事務。據悉,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法律顧問及特定考試措施的詳細內容及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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