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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賦監察委「三職責三權限」

時間:2018-03-14 03:16:40來源:大公網

  圖: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中新社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3日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關於監察法草案的說明時指出,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對於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參加今次兩會的代表委員們亦認為,制定監察法,在國家法治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必將為推進反腐敗鬥爭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大公報記者 張寶峰北京報道

  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是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監察委主任劉建超在代表團會議發言時就表示,監察法的制定,在國家法治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來自江蘇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蒙蒙則表示,制定監察法,為推進反腐敗鬥爭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證,也為監察機關規範行使監察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

  反腐規範化法治化

  李建國表示,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草案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限:一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二是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三是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認為,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意味着我國反腐敗工作在已經取得壓倒性態勢的基礎上,在規範化、法治化道路上再啟程,為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鞏固這一壓倒性態勢並向奪取壓倒性勝利前進,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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