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1982年)
工作部門由100個裁併調整為61個
•第二次(1988年)
首次提出轉變政府職能,部委由45個減為41個
•第三次(1993年)
組成部門調整為41個,直屬機構13個,辦事機構5個
•第四次(1998年)
組成部門由40個精簡為29個
•第五次(2003年)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組成部門調整為28個
•第六次(2008年)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設置組成部門27個
•第七次(2013年)
除國務院辦公廳外,設置組成部門25個
資料來源: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