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安邦保險集團接管工作組由保監會發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鋒任組長 網絡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倪巍晨上海報道:蘇寧金研院高級研究員趙卿坦言,依據「保險法」第144條規定,當某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嚴重不足,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已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保監會可對其進行接管,接管期限最長不超2年,被接管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變化。他續稱,保監會依法對安邦集團實施「直接接管」並無前例,「雖然過去有保險公司被接管的案例,但都由保監會指定機構來負責接管」。
債權債務關係不變
「保險保障基金」由保險公司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由保監會集中管理,用於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
趙卿說,由於出現資金挪用和違規投資等問題,2007年保監會通過「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並購入股權,佔新華人壽股權38.815%,成為第一大股東,至2009年退出,將股權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同樣被「保險保障基金」接管的還有中華聯合保險。趙卿介紹,由於出現公司巨額虧損和償付能力不足等問題,2009年新疆兵團將其持有的61%中華聯合保險股權交由保監會託管。「保險保障基金」持股比例其後增至91.49%,成單一大股東。此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完成重組,由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債轉股方式注資78.1億,控股51%成為第一大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