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紀委書記趙樂際在山西祁縣東觀鎮調研鄉鎮紀檢監察工作情況時與工作人員深入交談資料圖片
國家監察委被外界解讀為一個「超級部門」,主要是因為其擁有極大的監督權威,一是對所有公職人員監督全覆蓋,二是對各級監察委統一領導,三是擁有監督、調查、處置各環節的權力。誰來監督監察委,便成為了被討論的熱門話題。從監察改革的體制設計來看,對於監督監察委,有着較為嚴密的考量。
首先,依照《監察法》草案,國家監察委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受其監督。人大可以聽取和審議監察委的專項工作報告,並組織執法檢查。同時,國家監察委與中紀委合署辦公,在中共中央領導下工作,這也包含監督。近些年來,中央政治局每年最後一次會議的「固定節目」,就是聽取中紀委工作匯報,並部署下一年反腐廉政工作。
其次,監察委內部設立了相互制衡的監督制約機制。設立了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專門負責「打內鬼」,確保「打鐵還需自身硬」。更為重要的是,從省級監察委的組建情況看,監督和調查部門分設,「前台」和「後台」分離。
新組建的省級監察委,將原有的各紀檢監察室分拆,分別組建若干執紀監督室、執紀審查調查室。執紀監督室負責日常監督,但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執紀審查室負責立案審查違紀違法行為,但不固定聯繫某一地區或者部門,而是仿效巡視組的辦法,遇到案件臨時授權、指定調查。至於腐敗問題線索,則由信訪室統一受理,由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並動態更新、全程監控。這從體制上杜絕了以往某些紀檢監察室大權獨攬、一手遮天的問題。在國家監察委的組建中,也將參照省級監察委的相關做法,對監察權行使進行有效制約。
再次,監察委與司法系統存在制約。腐敗案件的調查,劃歸監察委負責,查明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監察法》草案的規定,對監察委移送的案件,檢察院認為需補充核實的,可以退回監察委,必要時可以由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沒有犯罪事實的,可依照程序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