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中新社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對監察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二審稿在監察工作指導思想和原則、監察機關的產生和職責、嚴格規範監察措施、與檢察機關的銜接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5方面作出主要修改,其中「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被寫入草案。
此外,草案二審稿規定監察委副主任、委員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嚴格規範監察措施,發現採取留置不當的應及時解除;進一步規範與檢察機關的銜接程序;要求監察機關設立內部專門監督機構。
關於留置,二審稿增加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採取留置措施後,除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關於技術調查措施,二審稿將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案件範圍由「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修改為「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並增加規定,「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關於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利,二審稿增加規定,「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監察機關經過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