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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涉外部分條例對比

時間:2017-02-15 03:16:30來源:大公網

  現行法規

  ●外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進入中國的內水和港口

  ●外籍軍用船舶,未經中國政府批准,不得進入中國領海

  ●外籍船舶進出中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繫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新修訂草案

  ●外籍船舶進入中國內水和港口,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外籍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其通過

  ●外籍潛水器通過中國領海,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外籍船舶在中國管轄海域內有違法進入內水航行或停泊、違法作業等八種情況,海事管理機構可行使緊追權

  ●對於外籍船舶違法航行、停泊、作業等行為,海事管理機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內水、領海的可將其驅逐出境

  ●對於未經批准進入中國內水或港口,未報告進入中國領海的外籍船舶,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30萬至50萬元罰款

  ●經中國政府批准進入中國內水、領海的外籍軍用船舶,在進入或者離開交通部門劃定的引航區,應當申請引航;中國將對這些船舶實施強制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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