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22歲的女社工林曉樺,原被控1項阻差辦公罪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女督察梁敏儀,以及未能在警員要求下出示身份證。案件於2020年9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答辯人當時在合理時間內取出身份證,裁定脫罪。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昨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認為林大聲重複要求女督察出示委任證,並認為43秒的等候不算阻撓,是基於沒有充分考慮整體情況的結論,也沒有充分考慮林是否盡了責任及願意出示身份證,以及其行為對警方執行職務影響的比重等,故原審裁判官裁定林所做的已符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是有悖常理的,已構成法律錯誤。
法官黃崇厚認為,就女督察要求林出示身份證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這一點,原審裁判官沒有作出明確的事實裁斷,故恰當的處理是將案件發還給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被告阻差辦公的罪名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