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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隨意搬龍門

時間:2018-06-05 03:15:08來源:大公網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於2016年夥同三名前助理衝擊立法會會議室,五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罪成,判監四星期。

  法庭宣判後,梁頌恆要求上訴獲准保釋。他在庭外聲稱,判決匪夷所思。他自封為「政治犯」、「良心犯」,又形容法庭的判決,是天秤只會向當權者傾斜。

  香港法律之根源於英國,到了今日香港法院判刑時,仍然參考英國案例。他們被控的非法集結罪,是按現行公安條例提出起訴。公安條例是特區政府訂立的嗎?非也,現行公安條例在九七回歸前已經存在。

  回歸後香港獨立的司法制度沒有改變,香港法院判刑參考的案例,仍是包括英國等施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唯一改變,是某些政治人物視法律為兒戲,為達政治私欲亂擺法律龍門。

  從違法「佔中」、旺角暴亂,到梁游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及把「China」讀成「支那」,鼓吹「港獨」及辱華,違反誓詞被DQ議席,其後他們不滿被DQ議席,糾眾衝會議室,被法庭起訴。背後均源於他們以身試法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當面對法律制裁,又將自己裝扮成「政治犯」、「良心犯」。

  任何人若以政治理由肆意衝擊法律底線,觸犯刑法後又拿出政治理由做擋箭牌,自稱是「政治犯」、「良心犯」,香港還有法治嗎?這才是破壞法治的罪魁禍首。

  若說違法達義,殺人犯若以政治原因,作為殺人的抗辯理由,將自己變成「政治犯」,能逃避法律責任嗎?殺人就是殺人,犯法就是犯法,政治因素不可能成為違法的抗辯理由。香港沒有「政治犯」,也沒有「良心犯」,只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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