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31日訊 對於美國國務院發表的《香港政策法報告》稱,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十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並將疑犯移交北京政府看管,行政長官辦公室今日發表聲明,對報告載有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又指香港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
特首辦聲明指,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條例》,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下稱《協定》)適用於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
聲明續指,特區政府在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根據《逃犯條例》第6(2)條,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上述《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相關條文載於附件。
對於美國國務院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及,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去年年十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聲明批評,該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及《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對上述報告載有該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聲明強調,香港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