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23日訊(記者 梁康然)第二批違返佔旺禁令藐視法庭案,案件於高院開審。控方在開案陳詞指,案中不認罪的5名被告,當日拒絕離開現場,即屬藐視法庭。但審訊期間節外生枝,有一名操內地口音的女子違令在庭內拍攝,更反諷法官:「我喜歡的話可以與你(法官)合照」。法庭將藐視法庭案延至下周一(5月28日)再訊。而違令拍攝事件交予律政司處理,涉事手機充公為證物,涉事女子不得離港,須於周五(5月25日)到庭應訊。
藐視法庭案中15名被告中,黎宇聲、羅慧茵、陳子勛、陳瑋鋒、朱瑞英、黃嘉義、江金桃、陳遨天、陳榮華及梁翰林共10人前認罪,法庭暫毋需該10人應訊。而不認罪的被告蕭雲龍、文伙安、翁耀聲、陳柏陶、劉鐵民五人。
控方開案陳詞指,在事發日於2014年11月25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法庭執達吏在上午9時至下午2時,曾廣播6次要求在場人士離開,至下午3時更發出最後警告,明言「不離開人士會立即被捕」,但不認罪的5名被告都拒絕離開。當中有人在場不足15分鐘,亦有人在場達6小時。控方認為在場時間長短不是關鍵,而是他們拒絕離開,即屬藐視法庭。
控方陳詞期間,有人發現庭內一名女子以手機拍攝。法官陳慶偉即中止審訊,改為查問該女子有何目的。該女子自稱姓唐,亦是「法律人員」,稱「我喜歡拍照便拍照,我喜歡的話可以與你(法官)合照」。該女子更反問,是誰人揭發她。
法官陳慶偉嚴詞指,法庭上拍攝屬嚴重事件。該女子以英文反駁稱:「today is public hearing day」(今天是公開聆訊),審訊應有「透明度」,又稱拍攝只是小事,質疑法庭「小題大做」。
法官陳慶偉正色指,法庭上拍攝是「大事」,關係到證人、陪審員等事務,即下令扣起她的手機為證物,同時報警處理,並將會交由律政司跟進。而該女子不得離港,須在本周五再到庭應訊。至於藐視法庭案須延至下周一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