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5月14日訊(記者 梁康然)終審法院對在囚者的「朋友」作出最新法律詮釋。事源於有日用品公司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以「朋友」名義探望不認識的在囚者,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兩人脫罪。終院認為,「朋友」定義不宜太苛刻,否則就會違反有關《監獄規則》條文原意,窒礙在囚者應獄中生活及更生。懲教署回應本案稱不便評論事件,但尊重法庭判決。
涉案的日用品公司「曙光用品」在 2011至2012年先後安排5人,會見31名被扣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人士。警方放蛇扮成在囚者,要求曙光用品提供日用品及口訊,包括要求轉述「乜都唔好講,自己認曬佢。」口訊。但涉案曙光職員僅提供日用品,無傳達口訊。事後,警方證實曙光用品員工,並不認為所會見的在囚者。案件原審時,裁定涉案被告溫皓竣及關巧用兩人串謀詐騙罪成。
終審法院頒受理上訴並頒下判詞。終院表示,明白《監獄規則》內,將「朋友」定義為「在囚者認識的人」,目的是杜絕不法人士與在囚者聯繫,以維持監獄正常秩序。終院續稱,容許在囚者和探訪者會見,目的是讓在囚者得到精神援助及法定的物質支援,如向在囚者送來問候、衣服和食物等,使在囚者與外界聯繫,協助他們適應獄中生活,正面接受更生。
在現實情況,在囚者的親友可能會因為身處海外、有病患、行動不便等等,需要由他人代為探訪。因此,終審法院認為以下三類情況,分別為:親戚或認識的人間接提出要求探訪;符合探訪目的,希望向在囚者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出於在囚者願意想見面的人,都應該符合「朋友」定義。
終院認為,懲教署的填報表,只有「親戚」及「朋友」兩個選項,被告溫皓竣、關巧用兩人,自知不是在囚者的「親戚」,雙方唯一關係就是「朋友」,填報並非出不誠實。因此裁定兩人串謀詐騙罪脫罪。
懲教署發言人回應本案稱,將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並尊重法庭判決,但不會評論事件。